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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


钱玉文


【摘要】消费者概念可重新界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生活消费而非用于经营性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消费者的主体要件包括单位与个人,消费者的行为目的要件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
【关键词】消费者;主体要件;行为目的要件;法律界定
【全文】
  
  准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有很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现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来界定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何标准来进行界定,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理论和实务上作出进一步阐明。

  
  一、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概念及界定标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但该条款并未对消费者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指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学界对消费者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而围绕着“王海”知假买假行为的争论更是将消费者概念的争论引向了深入。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对消费者的界定有四个标准,即:消费类型,是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消费主体,是个人(家庭)消费还是单位消费;消费客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动机。[1]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2]。该观点对消费者的界定有两个标准,即:消费行为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营利,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行为主体从民法的角度看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之分,消费者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更不包括政府。笔者认为这两种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都有其合理之处,本身也没有太大的区别,第一种观点的界定标准比较具体、细化,完整地提出了消费者的特征;第二种观点是通行的观点,概括性比较强,因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着行为主体要件和行为目的要件来展开的,对于消费客体即商品或服务争议不大。但无论是哪种观点,对于如何界定“为生活消费之需要”、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否为消费者等,这些特殊问题还不能完全回答,还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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