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户籍为标准认定集体成员的资格,较为简便明确,但是落到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身上,却可能引致妇女的平等权受损。由于我国家庭体系中所沿用的是父权(男权)制度,也即男性处于主要地位,妇女处于从属地位。而具体落实到婚嫁制度上,即女方出嫁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后,需落户到男方。“在广大农村,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男娶女嫁’、‘从夫居’还是男女婚嫁的主要形式 ,这就必然导致农村妇女因婚姻而发生流动[④]。”故“从夫居”习俗以及目前我国以户籍为社会福利发放依据的现实,有可能促使妇女变更其户籍,而户籍的变动直接导致的是妇女作为土地权益主体资格的变动。
第二章 农村外嫁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现状及分析
农村“外嫁女”由于属于集体组织中的边缘群体,往往处于弱势,其权益的保护往往得不到平等保护。另外,由于目前土地归属的边界模糊,法律法规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加上农村传统观念及司法救济的缺位,导致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第一节目前我国农村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不平等获益的现状
首先我们可以由一起案例来具体了解农村外嫁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地位: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0年审理并判决了该市八所镇数十名“外嫁女”状告该镇高排一案。“外嫁女”们要求该村支付自2007年至今应发而未发的征地补偿款等款项每人7195元,合计230240元[⑤]。事件是由于2007年起,高排村向村民发给华能电厂征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但 “外嫁女”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钱,其中包括部分户口一直在高排村,且农村合作医疗、村委会换届选举均属该村管理的外嫁女。2010年8月起,该村数十名“外嫁女”集体向村委会索要未发的各种补偿款。而对于“外嫁女”们的要求,村委会则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等方式,予以明确拒绝。2010年9月,上述“外嫁女”向该市法院提起诉讼,以她们的征地补偿款等合法权益被村委会侵害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村向她们每人支付7195元,合计金额23024元。
通过该案例可以发现无论户籍是否留在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女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面总会碰到以下几种歧视或不公平对待的说辞:
一、“出嫁女”未尽村民义务
在上文所述案件中,村委会抗辩的理由即为“外嫁女”未完全尽村民义务。案件中高排村委会代理律师辩称,“因‘外嫁女’已经出嫁,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及履行公益事业的义务,因此‘外嫁女’们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其实,如何认定是否履行了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出嫁与否以及户籍进行简单判断,因为从目前我国户籍制度中的诸多种类,如空挂户、寄户、蓝印户等来看,均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不同的户籍种类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不同的义务。其中寄户、空挂户就是“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户籍种类”。除了在户口簿上明确标明为空挂户外,还有虽未注明,但实际上没有享受集体成员权利,也未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实质上的空挂户。
所以如果不从是否在集体内有责任田,是否履行集体成员生产义务乃至是否参加村委会选举等综合角度来看“外嫁女”是否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话,难免失之偏颇,侵害“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二、“村规民约”的规定
同样在高排村的案件中,被告村委会抗辩理由之一,就是不向“外嫁女”分配征地款所依据的,是经过了高排村村民代表民主投票通过的《高排村人口落实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外嫁女’不具有高排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予以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里所提及的“村规民约”即是指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制定该村及其村民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之所以将“村规民约”作为引发对“外嫁女”征收补偿平等收益权损害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目前征地补偿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生活比较敏感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各个群体的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更倾向使用集体议事过程,并以成文的规定加以明确。所以在目前所产生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争议案件中,大多数均涉及集体组织以“村规民约”形式所作出的侵权决议。据统计,广州市番禺区法院1999-2004年审结的57件土地征收行政案件中,有56件是由于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制定的《分配方案》等“村规民约”决定对“外嫁女”"不予分配产生的。“换言之,这些村规民约是引发上述纠纷的‘导火索’”。
第二节外嫁女征收补偿款利益受损问题的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以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主体构造,该种主体构造的方式隐含了家庭变动则地权变动的冲突性。”[⑥]而地权冲突过程中女性土地权利被侵夺的现象尤为突出和明显。
由上可知,表面上“外嫁女”问题是由于农村的陋习、人口的流动等原因造成的,实质上就是土地利益的冲突造成的。
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获得的补偿款又是一次性给付的,随着今后人口的逐年增多,生产生活资源必将随之减少。而近年来农村部分妇女出嫁后不想迁走,嫁入本村的妇女不断增多,早期已出嫁并迁出本村多年的“外嫁女”也提出获得土地补偿款的要求。蛋糕没有做大,分的人多了,自然使部分村集体组织干部和村民担心自己的利益被分割,从而集体有意识地剥夺“外嫁女”参与征地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