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在近30年来虽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产出了一些重要的
刑法理论、刑事审判原则和规则、刑事法治理念和观点,但是,总体上看,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脱节、刑法学者法理素质不高、刑事法学研究失范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在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个案研究方面,有关学者不能坚持以正确的、科学的态度和立场评论刑事案件,不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裁判结论进行客观正确的评价和分析,自言自语、自说自话,不顾社会共识、社会公共舆论和善良道德的感受与诉求,一味固守个人主观臆断的藩篱的现象还很突出。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有关学者不能在自己的刑事法律研究和学术领域中建立必要的学术规范,并且成为刑事法学学术共同体所共同遵从的行为模式的原因所致。
学术活动的本质却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思想过程与行为,真正的学术成果是建立在苦思冥想与科学劳作的基础上的。学术的科学性要求研究者在从事研究、评论和评价时遵从一定的科学规范和规则,而不能随意想象、自由发挥,甚至以过度联想和幻想来研究和解释社会法律现象。确立学术规范的目的或初衷,不外是为了保证进行各种学术活动或行为具有正当性、竞争性和秩序性,从而起到促进学术进步、尊重前人成果、提高学术质量和端正学术风气等积极作用。总之,从本质上看,学术规范应该是一种必要的形式规制,不是也不应是对学术自由的限制,这是确立科学的学术规范的基点。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学术活动应该是一种创造性的思想活动与行为,而且往往依赖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或学术成就,这更彰显了以学术规范界定基本学术道德的重要。在学术无规失范的情形下,任何学术都有可能成为时尚而不是科学、仅存形式而无内容、失去深刻而趋于平庸、或者成为粉饰太平并沦为权力权势的附庸工具,这也就意味着学术贬值,同时也预示着学术悲哀时代的来临。
因此,为扭转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失范现象,践行科学、规范、合理的研究理念,我们有必要为刑事个案研究制定必要的学术规范。为达到这一目标,我根据国家有关科研主管机构、中国法学会有关学术规范草拟了有关刑事个案研究的学术规范。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学术规范的拟制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和看法与设想的集合,本身不具有任何代表他人的意思。限于水平,难免错漏,也请方家谅解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