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个案研究应遵从的学术规范
梁剑兵
【全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剧烈转型,因社会贫富分化等社会矛盾导致的社会纠纷和刑事犯罪也大量增长。在剧烈转型的社会变革中,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法治理念也在经受着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尤其是在刑事法律领域,传统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增无减,新类型的刑事案件又层出不穷。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与审理,往往成为成为法学家、社会公众和舆论共同讨论、评说和争论的热点话题。在相关的讨论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方声音纷纷出现,既有法学教学与科研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及其弟子的理论分析,也有包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在内的刑事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业务评说,也有对法律和法学问题感兴趣的非专业人士和普通的社会公众的道德评判,同时也有负责传播舆论和观点的各种传媒的信息传播,这是一种可喜可贺的现象,因为它意味着法治改革和法律进化的深入发展,也意味着社会法治观念水平的提高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进步。
从某个角度看,以个案公正促进整个司法公正、法治文明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往往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和法律进步的规律。在人类和我国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社会中,对个案公正的讨论和研究促进了法律本身变革的事例不胜枚举:安提戈涅葬兄、苏格拉底之死、所罗门王的审判、窃父在逃、缇萦救父、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杨乃武与小白菜、刘巧儿争取婚姻自由、苏报案、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七君子案、胡风案、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孙志刚案、彭宇案、邓玉娇案……都是对人类和我国法治文明进步有巨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对这些个案的讨论和研究,法律公正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进程得以发展,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得以进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审判本身的目的是弥合社会矛盾的,它的基本价值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在中国当下绝大多数的影响性案件,司法审判不但没有起到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反而是扩大了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法律本身的怀疑与不信任。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根本上是由于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道德评价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和摩擦关系造成的,但是在另外一个方面看来,在出现有社会影响性案件的时候,法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不能有效地统一认识、秉持严谨科学的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正当、合法的评价,引导社会公众和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