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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平衡矫正拆迁异化

  

  法治平衡原则要求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对所有被拆迁人一视同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现在拆迁过程的大量矛盾、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因“寡”(补偿过低,安置过差)造成的,但也确有一部分是因“不均”引发的。同样情况,先搬迁的人补偿少,安置差,晚搬迁的“钉子户”最后得到的补偿款往往比先搬走的人高出很多,其安置新居的位置、条件也大大优于先搬走的人。这样,一些先搬走的人也不干了,他们也要奋起维权。因此,制定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定要坚持平衡原则和稳定性原则,不能向有权有势的人倾斜,也不能特别向“钉子户”倾斜。如果要有所倾斜的话,则应该向弱势群体和弱势个体适当倾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正确的导向,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恶性循环。


  

  政府不能代纳税人将升值部分完全拿走


  

  法治平衡原则还要正确处理城市地价因城市发展上涨和适当提高被拆迁人补偿标准的关系。目前,一些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不是完全因为补偿的绝对标准太低,而是因为其房屋(特别是郊区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政府将其房屋下面的土地招、拍、挂,得到的土地出让金太高:有的高出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这样,有的被拆迁人就不干了,似乎政府在“投机倒把”(将他们的地低价买进,随后向开发商高价卖出)。于是,他们就抗议或闹事。对这种情况,应从两个方面适用法治平衡原则:一方面,政府应向被拆迁人说明白,他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地价上涨,是因为城市的发展:城市的道路、交通、市场、物流等的发展导致地价的升值,不是被拆迁人土地自然的升值。而城市的发展乃是全体市民付出(包括税收)的成果。从而,为了平衡全体市民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将被拆迁人房子下面的土地的地价升值全部归于被拆迁人。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也应向政府说明白,他们对其房子下面的土地,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毕竟有使用权。因此,其地价的升值虽然不是因他们的劳动或投资所致,但毕竟与他们的土地使用权有关。从而,政府不能代纳税人将这部分升值完全拿走,而应以一定比例将这部分升值归还被拆迁人,以平衡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总之,拆迁实质是一个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过程,我们如果能善于运用法治平衡原则规范拆迁行为,调整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就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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