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平衡矫正拆迁异化
姜明安
【全文】
近年来,一些地方频繁出现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的事件,甚至引发自焚、暴力冲突或群体性事件。导致这些悲剧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中没有坚持法治平衡原则,未能用法治平衡原则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是各种各样的,无论是哪一种矛盾、冲突,如果处理不好,都可能导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事件。而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冲突,就必须坚持和适用法治平衡原则,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和个体的利益。
异化的“中心任务”应让位于“公共利益”
法治平衡原则要求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平衡经济发展与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最佳方案并非是前者绝对优于后者,后者无条件让位和服从于前者,而应该是两者兼顾。在两者不能或难于兼顾时,也非应绝对选择前者而舍弃后者,而应进行利益衡量,视何者利益更为重大而决定何者优先。当下很多拆迁纠纷、事件的发生,均源于一些地方政府过于重视GDP,过于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错误地理解“发展就是硬道理”,以为发展就是GDP增长,GDP增长就是公共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因为房地产业被认为是拉动GDP增长的灵丹妙药,于是支撑房地产业发展的拆迁就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被拆迁人的一切权益都要给拆迁让路,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在这些“中心任务”的旗号下均获得了正当性。很显然,为了扼制这种“异化”的发展,最重要的解决之道就是真正实行以人为本和平衡、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向弱势群体和弱势个体适当倾斜
法治平衡原则要求关注和照顾弱势群体、弱势个体的利益。在涉及拆迁的各种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往往是弱势一方。很多拆迁纠纷和拆迁纠纷导致的暴力事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过分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肆意侵犯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如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安置位置太差、或断了人家谋生之道,等等。每个被拆迁人的情况和困难是不一样的,如果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无视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以其强势服从其制定的拆迁方案,就必然导致纠纷、对抗,甚至暴力。反之,如果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能不以强势自恃,而能平等地与每个被拆迁人对话,听取他们的意见、陈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绝大多数争议、纠纷、矛盾是可以化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