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意义上,描述——解释的宪法理论体系并没有将既有的宪法制度想象成“尽善尽美”,而是说要改革宪法制度,前提是要把宪法制度“实际是什么”之类的问题解释清楚。为了描述与解释,方法就需要的有用(而不是“装饰”)与多样(而不是“整齐划一”)。关于宪法描述与解释方法的多样性需要,也是对晚近某些学者对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纯粹化”追求的批判。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纯粹化”追求,无非就是主张采用“宪法解释学”(凯尔森意义上的)的研究方法。依据“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不是不可采用,但鉴于中国主权的二元架构以及宪法的属性特征,这种方法也许只能在治理主权领域才能发挥作用,而在政治主权领域,宪法研究的方法很可能是集合性的,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历史学、文化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应该被采用。另外,纯粹或单一使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也可能会得出有违常识的结论,比如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架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中国宪法理论研究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在知识累积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这些知识实际上已被“体系化”与“碎片化”两种对立的研究模式所区隔,从而不能形成内在的知识联动。要打通区隔形成内在的知识联动,就需要在“体系化”与“碎片化”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去构造一种既包含总体性中国问题要素又不缺乏对中国具体宪法问题关注的理论体系。担当构筑一理论体系任务的中国宪法学人,既需要纯粹的学术眼光,又需要恒久的学术耐心,更需要成熟的政治意识与智慧。或如冯象博士在评价中国法学三十年时所说,中国法学,至少其前沿精英,就应当在拒绝学术腐败的同时,培育强烈的政治意识,关注民族利益,敢于担当历史责任。像王元化先生一样,把理论探讨的出发点放在中国现实,而非任何“国际规范”或“普世价值”。如此,法学才能触及历史真理,即上升为史学而承载民族精神,加入一个伟大的学术传统。(参见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于《读书》,2008年第9期,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