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宪法学者所运用的研究模式来看,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么是一种“体系化”的研究,但这种理论体系并不是关于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的理论体系,即研究有体系但不是中国的体系;要么是一种“操作式”或“切片式”的研究,但由于缺乏应有的理论体系指导,致使种种研究呈现“碎片化”的趋向。这种情况就是黄宗智教授进一步指出的中国研究领域存在的对立状况:一是西方化与本土化的对立,现在已经高度意识形态化和感情化,成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一是与此相关大理论和经验的对立,等于是把理论和经验截然分开。所以,我们必须要超越这两种对立,做出有目标的选择和融合,并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理论。(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第440页。)相对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研究,就是要超越于“体系化”研究模式与“碎片化”研究模式的对立,从而构造一种关于(而不是“有关”)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的新的理论体系。
对于这种新的理论体系的寻找与探询,可以在既有的“体系化”研究模式与“碎片化”研究模式之间展开。这种指向一方面可以使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有“体系”,但这种体系并不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体系,而是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可在坚持对中国宪法具体问题研究的同时,使得这种具体关注在新的理论体系指导下进行,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碎片化”的研究状态。
构造新的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的理论体系,最为重要的莫过于理论体系构造依据的选择与确定。既然是构造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的理论体系,那么关于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发展的基本特点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新的理论构造的现实根据与学术依托。从政治角度来看,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与根本任务就是建设成熟的民族国家,所以,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有机体就是构造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逻辑基点与制度依凭。在坚持“一体”方向的基础上,如果仔细检视中国主权的基本构架,就可以发现中国主权在实证层面呈现为二分状态,即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也可称之为“法律主权”)的两分,其中,政治主权是以中共领导与代表的、由多党参政的组织化的“中国人民”,治理主权是以全国人大为核心的“一府两院”的法律架构。在中国主权的结构中,政治主权优于法律主权,或者说,相对于西方政治主权者的消极作用与隐藏地位,中国的政治主权者始终处于能动的地位,并且具有顽强的政治统摄力。对应于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的二分,中国宪法也相应地区分为政治法(即根本法)与治理法(即高级法),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序言与总纲可大致归属于政治法,“国家机构”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可大致归属于治理法,其中,政治法优于治理法。对应于宪法属性的二分,中国宪法实施也包括政治性的宪法实施与法律性的宪法实施两种方式,就目前中国宪法实施的状况来说,宪法的政治性实施居于主导地位,其核心表现就是30年来中国宪法序言的变化,这种变化也表征了政治主权者对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的构想与筹划。对应于宪法实施的方式,中国的宪法审查也包括政治性宪法审查与法律性宪法审查两种机制,其中,政治性的宪法审查居于主导与统摄地位,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以政治主权者事前的鼓励与许可、事后的默认为“审查”方式。这就是基于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现实所构造的“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