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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系化”与“碎片化”之间

在“体系化”与“碎片化”之间


韩秀义


【全文】
  

  黄宗智教授曾对中国问题的学术研究做出过如下的评价: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中国研究领域都以未能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理论为遗憾。在西方入侵之前,中国文明对本身的认识自成系统,藐视其他文明。但是到了近现代,这一认识全面解体,逐渐被西方认识所取代。国内外中国研究也因此普遍从西方理论出发,不少学者甚至把它们硬套于中国实际,结果使相关研究不时走向歧途。另一方面,反对这种以论带史倾向的学者,或者是提倡本土化的学者,又多局限于经验研究,罔顾理论,或者干脆认同于传统中国文明。(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0页。)如果以(1978——2008)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研究状况对黄宗智教授关于中国问题研究的断言进行个案式检验,那么可在相当程度上坐实黄宗智教授的学术判定。


  

  按照研究依据与制度取向把中国宪法理论研究进行归类,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前后相继的研究模式,即“体系化”研究与“碎片化”研究。所谓“体系化”研究,其核心是将西方的政治与法律文明定位于一种普世文明,进而为改造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架构提供体系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设方案。相对于中国宪法理论研究而言,主要有这样一些理论观点与制度设想:其一,鉴于西方宪法的法律化实施特征,因而主张中国宪法也具有相应的法律品性,同时提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各种制度主张;其二,鉴于西方宪法的高级法特征,因而主张中国宪法也具有至高无上的特质,因而提出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其三,鉴于西方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格局,因而也主张中国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其中的典型制度设想就是司法独立;其四,鉴于西方公民可以依据宪法文本与相应机制主张宪法权利与救济被侵害的宪法权利,因而主张在中国宪法的制度框架内也应该设置相应的宪法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如宪法诉讼制度。参照或遵从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的理论体系的基本目的是主张移植西方相关的宪法与法律制度,进而达到政治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权力分立与制衡、公民权利获得宪法保障等政治与法治建设目标。客观而论,虽然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这种“体系化”研究深具西方中心论的色彩,但无可否认的是,依据“体系化”的西方政治与法治理论对中国宪法问题的诊断在价值层面还是切中要害的,可问题在于,诊断正确而治疗方案却没有效果,其具体体现就是三十年来所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效果。造成这种悖论的原因之一即价值判定与制度设想所依据的理论体系是西方的,因而没有同中国问题的实际发生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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