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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之必要性

  
  为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严”和“济”加以科学界定。宽严相济之“宽”,当然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刑罚的轻缓,目前,学术界对“宽严相济”有多种表述,但内容上基本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陈兴良教授的提法。他认为,宽严相济之“宽”的含义应当是轻缓。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较轻之刑。至于轻罪及其轻刑如何界定,则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之“严”,它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惩办一词相比,词义更为确切。是指严格或者严厉,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这也就是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与此同时,宽严相济之严还含有严厉之意,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而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也不是指刑罚过重。宽严相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换言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含义是指,对于犯罪的惩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结合,以求得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罚金刑缓刑构建之必要性

  
  1.罚金刑缓刑之“宽”的体现

  
  宽严相济之“宽”,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它要求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于刑罚感应性强、犯罪轻微的罚金刑犯,比如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经济状况差、无法缴纳罚金的过失犯,适用罚金刑缓刑,可以体现刑罚对这部分人的宽大,促进这部分人积极改造,避免有些犯罪人因为无力缴纳罚金而长期背负痛苦,失去对其科处罚金刑的意义或因为经济窘迫而再次实施犯罪活动。罚金刑缓刑制度的“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强化罚金刑教育功能,便于犯罪人的社会化。众所周知,罚金刑的执行以追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为目的,钱款收到刑罚即告执行完毕,这样一来,就使得罚金刑在适用过程中教育功能极弱,在教育目的上实现的价值较小。而罚金刑缓刑的构建恰好能弥补这一缺陷,它避免了罚金刑在执行过程中一交了事、而没能从刑罚中接受教育,因为它通过对被判处罚金刑的人有条件的不执行,并设置相应的考验期,为教育、矫正犯罪人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条件,便于在缓刑期内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同时通过对犯罪人设置具体的行为准则,并对其进行考察,使有关教育、矫正活动落到了实处,强化了罚金刑的教育功能。其次,罚金刑缓刑制度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创造了思想教育条件。在国家规定的缓刑考察期间内,犯罪人需要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和生活情况,同时考察机关也会对犯罪人进行心理、生活等方面的帮助与教育。考察机关的帮教活动会帮助犯罪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地认识人生,帮助其消除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意识,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创造了思想教育的辅助条件。这比单纯适用罚金刑更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与改造,它不会使犯罪人因脱离社会而与社会发生脱节,以致难以融入社会,也不至于使犯罪人的生存环境彻底恶化,能够使犯罪人基本保持一种正常健康的心态投入到生活中去。使犯罪人认识到国家对其的宽肴,使其获得改过自新的信心和配合改造的积极性,保持一种健康的改造心理,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了根本的心理保证。罚金刑缓刑通过对犯罪人的宽有和帮助,促进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2)感化、挽救犯罪人。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是偶然起意实施应当科处罚金刑的犯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这类犯罪人有的虽然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可供执行罚金刑,但一旦实际执行,就会一贫如洗,陷入生存危机。如果这时仍然实际执行罚金刑,就等于将其逼入绝境,显然不利于其改过自新;此时他对自己的财产是很珍惜的,同时往往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希望能够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如果对这种犯罪人在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他通常就会非常珍惜这一机会,彻底改过自新,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们也会认真审视自己的罪行,时刻督促自己并悔过自新。罚金刑犯一般涉及经济、财产犯罪,他们对钱财看的比较重,其中有一些人家庭比较贫寒,在适用缓刑期间视犯罪人的表现而决定是否执行罚金刑,本身就是对于犯罪人一种很大的“优惠’,这种“优惠”可以有效感化犯罪人,促进他们更好的改造。因此罚金刑缓刑制度能很好地感化、挽救犯罪人。(3)体现刑法谦抑思想。刑法是国家控制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利益和阻却社会危害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刑罚是对严重危害行为的最严厉处置措施。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也必须慎用而不能滥用,否则将可能导致刑罚失去其固有的严厉性,而削弱其威慑功能。刑罚必要原则要求以尽可能轻的刑罚实现刑罚目的,与刑法谦抑思想是一脉相通的。边沁曾指出:“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正是此意。除此之外,过重的刑罚对国家而言,也徒增改造成本。而罚金刑缓刑自身制度设置的优越而发挥出促进犯罪人积极改造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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