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的理由
商业贿赂的产生有诸多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市场没有真正形成。由于公权力对经济生活有强大的干预能力,市场主体为了在商业活动中争取优势地位,用钱财与权力做交易也就不足为奇。中国社会也是一个关系社会,几千年来深植在人心中的“人情”观念使人际间的亲疏关系成为潜在的行为规则,法治观念却不能深入人心。具体到商业活动领域,有的市场资源也可能是按照人情来分配的,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市场主体也许不用支付贿赂就可以寻求到好的商业机会,而没有良好人际关系的主体为了寻求商业机会力图建立人脉关系时,自然把金钱当成一块敲门砖。这样一来,商界对商业贿赂现象不是形成一种舆论谴责的合力,反而将商业贿赂视为一种潜规则。如果拥有合理的市场资源配置体制,在规范公平的竞争环境下杜绝或者极大排除权力和人情的干扰,市场主体为了谋取最大利益只能考虑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这样就不可能出现主体愿意实施贿赂,增大经营成本最终将导致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的行为。同时,在法制层面,商业贿赂法制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行政法与
刑法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法律的漏洞和执法、司法的局限性客观上也放纵了商业贿赂行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进行全方位治理,同时完善相关立法,才有可能真正逐渐消除商业贿赂。
(二)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需要营造一个不利于商业贿赂生长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要完善市场机制。首先应当变革公权力对经济的干预模式,排除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使之没有和商业利益进行交换的机会,真正确立按市场分配资源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市场主体意识到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各主体能够公平竞争,也不会使用商业贿赂去与权钱交易带来的优势竞争地位抗衡。所以排除公权力的干扰是使市场机制能够形成的核心问题。这是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其次开展法制宣传,逐步树立和商业道德观,对商业贿赂建立大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完善法制也是综合治理的一个方面。基于
刑法的谦抑性,不应该扩大犯罪圈,将所有的商业贿赂都作为打击对象,对大量的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违法现象,应当主要依靠行政法律手段来解决。《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比较简单,不足以规范现实中各种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