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重案中教育与案后帮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把教育挽救工作贯彻到办案各个环节中。一是做好审查案件时的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原因,在审讯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启发其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达到悔罪服法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功能,在法庭上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的原因,认清行为的性质,指出其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三是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帮教措施及校正管理方法,与学校、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建立帮教工作网络,定期回访,对帮教对象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及时指出不足之处。一方面消除他们心中的余悸,另一方面又要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扬其长避其短,激励其悔罪、向上的心理。
四、保护未成年犯的权益所需完善的几个问题
1、建议设立暂缓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在经审查后,可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先暂不起诉, 而是设置一定的考察期, 让其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者就学,并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在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 结合未成年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处理(如不诉等),这样既改造了案犯,同时也能减少触犯刑律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又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真正实施。
2、建议设立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则会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且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另未成年犯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如果取消刑事污点,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建议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档案管理机构和制度。《北京规则》第21条对少年犯罪的档案保管作了严密的规定,明确“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为尽可能缩小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在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口,规定合理的存档期限和销档条件,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并且不公开进行。同时,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