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的特别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除了遵循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诉讼原则外,还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特别享有的司法保护的权利的角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重视未成年犯人格特质资料的收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全面收集可以反映未成年犯人格特质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证据。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反映了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小的、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犯,应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强制措施。未成年犯被羁押在看守所,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分押条件不好的地方还跟成年犯关押在一起,容易造成重复感染和交叉感染,现实中往往是刚关押时认罪态度较好,关了一阵子态度就变了,不利于教育和改造。其次,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反映了其可改造程度,是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第三,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还是决定对未成年犯如何采用帮教措施的重要依据。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才能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制定出一整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帮教措施,有的放矢,预防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不诉权。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情节与他的年龄大小、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以及自我控制能力相关,且未成年人存在着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以非刑罚化为原则,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从社会的角度判断对其判处刑罚是否确有必要,判断对其免除刑罚是不是能够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不诉权,在适用不起诉的标准方面,从数额、情节上都应比成年人更为宽缓,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犯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实施特别告知及量刑建议。为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特别告知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规定,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的特别要求,使未成年犯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目了然。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可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中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缓刑、管制刑的量刑建议,尽量避免未成年犯被监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