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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泛政治化的逻辑归谬与历史反思

  
  三、防止宪法的泛政治化:宪法司法化之现实问题反思

  
  反思之一:宪法的泛政治化是一个“世界现象”。

  
  应该看到的是,宪法的泛政治化倾向不是“中国现象”,它是一个十分普遍的“世界现象”。在那些早期立宪的资本主义国家,就像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创制“政治问题不予审查”的判例一样,泛政治化的逻辑在不断演绎。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受传统政治思维中泛政治化倾向的影响,现代宪法所构筑的利益配置框架亦面临着沉重的“逻辑困惑”。无庸讳言,新中国在建国初期由于缺乏立宪经验而把前苏联立宪模式作为我们立宪的主要效仿对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而经历了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的“泛政治化”路线到文革十年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当前中国许多宪法危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泛政治化”引发的。比如我国宪政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宪法非司法化现状和边缘化问题都成了学界所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反思之二:如何防止宪法的泛政治化——针对宪法司法化主张的理性思考

  
  对于如何应对中国宪法泛政治化问题,学界的论述并不鲜见。目前争议较大的就是中国宪法应否司法化以及如何司法化的问题。[②]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目的合理性和手段可行性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前者要回答的是“应不应该”的问题,后者要回答的是“能不能”的问题。

  
  从防止宪法泛政治化的目的论出发,笔者认为,中国宪法司法化具有价值上的合理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当前中国实现宪政目标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于中国宪法应否司法化问题的学术界的讨论一直都没有平息,观点也莫衷一是。总的来看,传统的观点更倾向于“否定说”,如我国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老先生就认为“宪法虽然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进行检察和审判的依据,因为宪法之规定原则性的东西,不具有司法适用性”。[7] 也有学者折中地认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于宪法未明确规定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书中单独引用宪法条款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自属不宜。但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民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可以引用宪法条文,是值得研究解决的。”[8](P1—2) 与之相对应,近年来有一大批学者从“肯定说”立场上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见解。如莫纪宏教授从“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第一制度性的人权”推论出“宪法诉讼是人权救济的前提”的重要结论。还如王磊主张的:“宪法首先是法,而且是部门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当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或它们与宪法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官责无旁贷地应当适用宪法。”[9](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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