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与历史从来就不是断裂的。一方面,逻辑可以超越经验与历史,逻辑高于历史是逻辑与历史的辩证法。另一方面,以逻辑的工具理性透视历史规律是人类的使命,使得我们能以认识能力的方式获得对某种事实或价值现象普遍存在的意义。正如有的学者看到的:“以近代
宪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
宪法思想基本上是以逻辑方式表述的话语体系。但是,在
宪法问题上,似乎存在着西方国家用理论(或者称为价值)说话,而古老的中国用事实说话的区别”。[5](P7) 宪政作为西方社会政治民主化的标签,是近百年来中国孜孜以求的政治范式,而这种极具“现代性”和社会认同度的西方立宪政治却并没有把中国社会直接由“近代”导入“现代”。以近代中国立宪史为例,笔者看来,工具主义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
宪法“泛政治化”倾向造就了中国近代立宪的逻辑怪圈。
(一)
宪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当“实然
宪法”性状无法获得“应然
宪法”有效证明时,悖论就会产生,立宪的“泛政治化”倾向势所必然。
可以说,“移植”是中国近代以来立宪的重要特点之一。法律移植实际上就是一个试图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同构的过程。法律的创制基于各种需求,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等,这些“需求”有“内”、“外”之分,一般说来,“内在需求”导致“内生型”的法,反之,则导致“外发型”的法。从逻辑上看,“外发型”法在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实然法”性状无法获得“应然法”有效证明时,悖论就会产生。法律就成了其他社会现象的“赘物”,导致法的“泛化”,如
宪法的“泛政治化”。
由是观之,明治
宪法虽有“移植”之虞(主要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但却是大日本帝国当时的社会所“内需”的。主要在于19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国内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强大以及随之而形成和壮大起来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加之自由民权运动的兴起、国际力量的推动……诸因素为立宪作了充分的准备。与之相反,清末“移植”立宪的动机与
宪法自身的性状之间却存在巨大的目标差,立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因,实为一种纯粹经验式的政治需求,其泛政治化的倾向势所必然。
(二)立宪总是沿着“自上而下”的路径进行,以权力为本位,使得
宪法自身缺乏正当性的逻辑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