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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钟维


【摘要】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两种区分原则的概念入手,可知物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是双向的区分,而债权形主义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区分。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区分原则的法律构造主要涉及债权合同的效力评价与公示的效力评价这两方面的问题,而不同模式的区分原则又导致了两种模式下公示力与公信力的不同特点。区分原则有利于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同时也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工具。
【全文】
  

  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权利的动态现象,从物权本身的角度说,是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从物权主体的角度说,是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1]我国《物权法》则将物权变动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依据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3]。其中,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具有现实意义,是物权法规制和理论研究的重点。下文所称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民事立法对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调整方式,并且,本文所要论述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也主要是在该领域发挥作用。


  

  一、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区分原则


  

  对区分原则的认识必须以其所处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而对区分原则的研究又有助于对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解。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或动产上的物权变动仅因当事人的债权合意而发生,登记或交付是对抗要件,债法上的效果和物权变动的效果系于同一法律行为发生,当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时债权行为也归于无效,因而并无区分原则存在的余地。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律构造则决定了其一定程度的区分的要求,如下文所述。


  

  (一)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两种区分原则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除债权合意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在此种立法例下,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及物权变动之二重效果,债权行为只能生债之关系,必须另有物权行为,方能生物权变动之效果,故物权行为另独立存在,有独立性。[4]因此,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相区分,德国学者称之为“Trennungsgrundsatz”或“Trennungsprinzip”,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学者称之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或分离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除债权合意外,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此种立法例下没有独立存在的物权行为,但仅存在有效的债权行为也并非物权变动的充分条件,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系于债权行为和公示的合力。因此,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区分原则指的是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履行该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


  

  (二)两种区分原则的特点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区分,债权意思表示和物权意思表示分别存在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中,前者的效果意思在于设置债法上的负担,而后者的效果意思在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物权行为模式下,物权变动效果是物权行为的直接结果,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并不能直接影响物权的变动。因此,该模式下的区分原则区分的是两个具有完整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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