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乡政府的十年赖账历程
司马当
【全文】
1996年5月25日,高庙乡政府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中学综合楼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金额40万元。建筑公司指派施工队长王殿启带队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高庙乡政府却不愿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乡政府可以拖欠王殿启的工程款,而王殿启却不能拖欠工人的工资和工程材料款。自1996年9月工程完工至2000年这四年间,王殿启为承建高庙乡“中学综合楼”所欠的楼板款、水泥款、铝合金款、油漆款、木工、瓦工、电工款以及面粉款等等,经常被人盯着屁股追要,还有的还起诉到了法院。
为了索要工程款,王殿启天天去高庙乡政府求情,“用他们乡里人讲,我比他们干部上班点名还准时”。有一次快过春节了,王殿启被债主逼得没办法,从债主那里借了四千多块钱去给高庙乡的干部送礼。“我想快过年了,能不给我一万两万块钱,结果一分也没要着。”“去年春节前,我家里确实困难,去要钱,他们说没钱,最后我说给一千块钱也行,×××说一千块钱也没有”。
无奈,王殿启也和许多百姓一样,再次上了报纸和电视的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起诉后,高庙乡并不买法院的帐,直到法官亲自跑到高庙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乡政府才答应在王殿启放弃四年的利息和其他损失赔偿情况下,用十五个月,分期偿还所欠105700元。
然而,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庙乡政府仍未能按期还款。为此,法院执行庭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0年9月从高庙乡政府帐户上扣划59000元,并于划款当日支付原告50000元。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高庙乡政府把状告到县委书记那里,县委书记立即下令将所有扣划的款,再返还到高庙乡政府的帐户上,并要求法院处分负责执行的法官。好在这个情况被省高院执行庭知道了,高院执行庭庭长亲自与县委书记“沟通”,才没有处分法官,仅将执行庭暂存的9000余元返还给了高庙乡政府。至此,在这个县里,乡镇政府不管欠老百姓的什么钱(包括欠饭店的酒肉钱、商店购物款等),那就理所当然地欠着,谁也不敢向法院起诉了。聪明一点的饭店老板和商店经理,见了乡镇政府来吃饭或购物,就说“客满”或“没货”。当时乡间饭店和商店里流行着一句话:“人活一口气,千万别跟政府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