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讲究调解与执行艺术。针对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的可协商性,法官应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拟制切实可行的调解或执行方案,讲究调解与执行艺术,不能一味地行强制措施,震慑心灵是最为有效的“解决药方”。 现实中,人们看重情理有时甚过法律,而我们在这方面充分把握,则可以使义务人不仅从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从情理上也理屈词穷,从而有利案件的解决。 这是预防和遏制暴力抗法事件,促使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证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5、加大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有效联动。联动机制的设立,有利于法院的执行工作,针对各类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特点,与不同的部门进行联动,比如涉农调解执行案件,法院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当地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等单位联动,发挥调解的最大效能,将执行案件高效执结,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所取得的良好成绩,部门联动在该专项活动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因此,应当总结其中的有益经验,以便指导执行工作的开展。
6、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素质。一些法官缺乏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存在作风散漫、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法院队伍素质不高,将影响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效果。法院应大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执行力,法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教育。此外,法院审判法官的素质高低也影响着审判执行效果,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应注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如果审判质量过硬,执行依据准确、充分了,那么执行人员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就可理直气壮,当事人可以减少抵触情绪,相应地也就减少了许多执行阻力。
7、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是强大的。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律教育,增加其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8、建立被执行人的诚信档案。案件在审理阶段,法官应多下功夫,查清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在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就应有针对性地查清义务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偿债能力等基本事实,全面的掌握义务人的执行能力状况,并将其登记在案,为今后的执行打下基础。如果案件义务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确定义务,审判法官也应将其履行的具体情况登记在案,作为评估义务人诚信程度的依据。对于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最好要求义务人作出有效保证,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都应将具体信息登记下来。如果义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调解书的内容,法官甚至可对其作出口头警告,并记入其诚信档案。该工作可由专人负责。有时案件结束后,审判法官要将精力投入到新的案件审理工作中,平时则可由该专门负责人向审判法官汇报,由法官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样可以尽量减少调解案件再入执行程序。做好了这些前期工作,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可对该诚信档案进行资源共享。同样的,执行阶段义务人的履行情况,也应录入该诚信档案。如果义务人牵涉比较复杂的案件,比如“多角”债务关系,执行法官可以较快理清其中的关系,由此,执行工作会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