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院执行措施不力。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难,我们更应该从法院自身找原因。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行为,有的案件未能穷尽执行措施。法院一般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责令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据,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等措施。上列执行措施,有的调解案件执行时未能充分采取。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部分被执行人还是有可执行能力的,完全没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少之又少,只要执行法官掌握好执行措施,强力出手执行,让被执行人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以法律的威慑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在接到执行通知后甚至转移财产或逃避在外等等,采取种种方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更应穷尽执行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威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或者车辆的事件时有发生,最近发生在湖南永州的枪击法院干警事件及广西梧州的泼硫酸袭警抗法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院执行措施不当或不力,对暴力抗法事件不加以打击,难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最终受损的是法院。
4、立法不完善。对以调解方式结案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部分权利人因在调解中作出了让步,但因义务人未按时履行,而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调解书,权利人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诚信”而作出的让步已无法挽回,相应的救济法律上也无规定,使权利人的权益受损。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先天不足,过度滞后,内容比较笼统单一、程序简略,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需要,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执行措施在我国法律中还是空白,如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权利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缺位,强制管理、参与分配等也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立法的缺陷,也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解决调解案件不自动履行及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1、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效衔接配合,形成良性互动。解决调解案件切实得到执行的问题,最主要是从根本上提高调解案件的质量。
首先,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并能够履行,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不能片面的追求调解率而不考虑履行情况。对义务人有借调解拖延履行义务的,或达到故意减轻义务目的的,不能一味进行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