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主要类型
1、借款合同纠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合同一般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基于权利可以在有限期内实现,或是有一定经济利益可取,当事双方才能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纠纷大多涉及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一般会有抵押担保,出现金融机构无法即时收回贷款的原因有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当贷款人无力偿还时,上述抵押担保是无法实现的。在审理不良信贷纠纷案件时经各方原因促成的调解书,一旦金融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难度相当大。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对于借款担保方面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仅凭一味的信赖出借钱款,一旦不能即时收回钱款,只能请求法院作出裁判。债权人为了尽快收回借款,往往会作出让步,与借款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也让有些借款人假借还款之名,行“无赖”之实。这种没有任何担保的调解执行案件,执结案件的情况会大打折扣。
2、人身权纠纷。人身权纠纷一般涉及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此类案件的发生,一般具有不可预知性或是冲动行为等原因所致,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当事人不想看到的。突如其来的赔偿数额,尤其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有的责任方在明知无力偿还赔偿款的情况下,加之审判法官的极力调解,使其产生恶意调解的心理,迫使受害方作出让步,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立刻规避应履行的赔偿义务,有甚者玩“人间蒸发”,让执行法官无处找寻其踪影。受害人的权利虽得到确认,但却无法得到实现。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该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抚养费负担、共同财产分配、债务负担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执行。在基层法院,涉及婚姻家庭的调解案件一般是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共同债务的负担等问题达成协议。婚姻家庭案件赖以维系的家庭关系一旦解除,执行难度可想而知。按照当地情况,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会各奔一方,大多数人会外出谋职,几乎与另一方失去联络。执行法官在执行此类案件时举步维艰。
4、其它民事纠纷。除了上述基本案件,还有其它的调解案件也进入了执行程序,比如相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拖欠货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此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后,对于不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进入执行程序后也存在难执行的情形。
二、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及执行难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