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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问题探析

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问题探析


杨海蒂


【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被国外学者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价值曾一度遭受怀疑,法院调解率呈下降趋势。近几年,随着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法院调解制度重新焕发活力,各级法院十分重视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取得优异的效果。但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部分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社会对法院的调解工作产生怀疑,调解工作达不到既定目的。本文拟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结案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类型进行归纳,分析原因,并对此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调解;执行难;完善
【全文】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调解结案的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调解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解决纠纷的,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法院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不履行调解协议,权利人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执行调解协议而不必过多地依靠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从实践上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大多当事人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义务,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确较之于判决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但就目前的形势,调解率成为各级法院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每年的调解目标居高不下,这无形中给法官形成不小的压力。为了达成调解目标,有的法官不惜违背调解原则,办虚假调解案、强迫调解案等等有损法律威严及法院形象的案件,其产生的后果就是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而放纵义务人的无理行为,拖延或逃避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使调解书变成一纸“法律空文”,该调解案件不得不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一部分案件因义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只能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的权益仍得不到实现,达不到调解的目的,从而造成了调解案件“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难在何处?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给党中央的《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所提到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i]而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既包括依法应当执行,并有条件能够部分或全部执行的案件,由于法院自身或外部因素的干扰和阻力,导致案件难以部分或全部执行的情形;也应包括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情形。[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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