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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

  
  在上世纪80年代,外国投资者纷纷来华设立公司,内资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良莠不齐的众多公司既推动了经济发展,也给交易安全带来较大冲击。为兴利除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确定要抓紧制定公司法。1983年由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开始起草《公司法》,1986年改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但此后几年,公司立法处于暂停状态。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为投资兴业活动和公司立法进程的加快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国家体改委与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于1992年5月15日联合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成龙的公司部门规章。但部门规章不能取代公司基本立法。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公司法》的尽快出台。1992年8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该草案时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的上述条例、规范意见和法律草案的基础上,汇总起草了《公司法草案》。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该《决定》的出台加速了公司法的出台步伐。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体现了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理念,并直接借用了《决定》中提出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该法后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修订三次,其中以2005年10月27日的修订幅度最大。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授权国务院放宽高新技术的股份公司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度修改1993年《公司法》,删去1993年《公司法》第131条第2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之规定,从而将股票发行的定价机制回归市场。遗憾的是,1999年和2004年的两次公司法修改仅仅是对个别条文的局部修改,无法从根本上克服1993年《公司法》的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缺陷。为了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增强我国公司在“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力,妥善处理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立足于我国公司实践,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立法例,全面修订《公司法》势在必行。

  
  2004年3月“两会”期间,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将《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三次审议,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新《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和三次修订标志着现代公司法已在中华大地彻底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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