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聂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中心研修学者。
【注释】 参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6-537页。
参见朱勇:"论民初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34-243页。
参邹文海:《代议政治》,(台北)帕米尔书店1988年版,第164-167页。
参邹文海:《各国政府及政治》,(台北)正中书局1961年版,第519页。
参邹文海:《各国政府及政治》,第447-448页。
参孙中山:《三民主义》,(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民权主义"第四讲。
参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之第五讲。
五个治权之间强调的是"分工专职"与配合,而非互相制衡,这就是所谓"五权分立,彼此相维"。
参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之第五讲、第六讲。
参"五权宪法学会"编《五权
宪法文献辑要》,(台北)帕米尔书店1963年版,第38-39页。
以下内容详参李酉潭:《约翰弥勒与中山先生权能区分理论之比较研究》,载《中山社会科学译萃》,第三卷第三期;也可参张明贵:《约翰弥尔》,(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6年版,第五、六、七章。
J. S. Mill, Autobiography, P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69,p.157.转引自李酉潭:《约翰弥勒与中山先生权能区分理论之比较研究》。
J. S. Mill, "Considerations or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ollect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XIX,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7,p.440.转引自李酉潭:《约翰弥勒与中山先生权能区分理论之比较研究》
参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
宪法十讲》,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1页。
参孙科:《新
宪法与五五宪草》,载"五权宪法学会"编《五权
宪法文献辑要》,第335-336页。
参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
宪法十讲》,第49、52页。
参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第102页。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发展可参邹文海:《代议政治》,第125页。
参何会源:《论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央政治制度之设计》,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9页。
参金鸣盛:《五权宪法论集》,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34页。
参陈春生:《中华民国宪法原理》,(台北)明文书局1998年版,第252-253页。
以上孙文学说参"五权宪法学会"编《五权
宪法文献辑要》。
参邹文海:《代议政治》,第179页。
其间的
宪法文本可参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在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还通过了"确定总理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决议。
宪草规定,国大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经五分之二以上国大代表同意,或总统召集,可召开临时国民大会。
参胡佛、周阳山等:《中华民国宪法与立国精神》,(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521-524页。
参萨孟武:《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质》(原刊于《东方杂志》33卷2号),载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859-864页。
参张知本讲述、陈秀凤记录:《中国立宪故事》,(台北)大中图书公司1966年版,,第98页。
参孙科:《
宪法草案最后一次修正之经过情形》,载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787-788页。
参"中华民国张君劢学会"编译:《中国第三势力》,(台北)稻乡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
当时相关讨论可参俞仲久编、吴经熊校:《
宪法文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版。
参金体乾:《国民大会之理论与实际》,(台北)文物供应社1953年版,第192页。
由于国民党政府明里暗里的反对,这两次运动最后都无疾而终。(详参闻黎明:《第三种力量与抗战时期的中国政治》,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参林铭德:《五权
宪法中的国民大会》,(台北)正中书局1987年版,第126-127页。
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认为在抗战之前国民党白色恐怖统治之下选出的国大代表不能代表新民意,主张重选。(参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香港友联出版社1976年版,第29页)
参胡佛、周阳山等:《中华民国宪法与立国精神》,第525-526页。
参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第31-34页、第48-49页。
参雷震:《制宪述要》,(香港)友联出版社1957年版,第24-25页。
监察院监察委员由各省选派,并对司法院大法官与考试委员行使人事同意权。
中国共产党和民盟是不承认这部"
宪法"合法性的,但也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力量的壮大改变了国民党一党独大的实力对比,第三方力量才能四两拨千斤,也才能起草通过这部在内容上比五五宪草要进步得多的"
宪法"。
(制宪)国民大会审议及通过宪草经过可参(制宪)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国民大会实录》,1946年版;最后通过"
宪法"与政协宪草不同点可参陈茹玄:《中国
宪法史》,(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原1947年版,第284-289页。
可参萨孟武:《中国
宪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36页。
据张君劢回忆,该条限制是国民党秘书长代表吴铁城提议的。(参民社党中央党部编《张君劢先生年谱初稿》,1976年自刊于台北,第57页。)
参谢政道:《中华民国修宪史》,(台北)扬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7页。
蒋介石曾训示国民党籍代表在国民大会上以"完成
宪法为第一要义,任何缺点可俟将来依法修改,不必在此时力争。"(参陈茹玄:《中国
宪法史》,第277-281页。)
参谢政道:《中华民国修宪史》,第199页。
参谢政道:《中华民国修宪史》,第45-56页。
参张知本:《一张有信用的支票总是要兑现的》,载张知本:《中国立宪故事》,第127页。
参见谢政道:《中华民国修宪史》。
参程经远:《再论
宪法初稿修正案中之中央政制与国民大会》,载俞仲久编《
宪法文选》,第1031页。
参李酉潭:《约翰弥勒与中山先生权能区分理论之比较研究》。
参钟国允:《宪政体制之建构与发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32-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