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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的理论与实践

  
  临时条款主要内容有:其一,赋予总统“紧急处分”大权。其二,规定国民大会至迟于1950年12月25日召集临时会,讨论修宪问题,据此,国民党内的保守派始终念念不忘督促蒋介石兑现临时条款“修宪”的承诺,以回归五五宪草。[49]国民党政府逃到台岛后,伪国大因为不足法定人数,便擅改法定程序、曲解“宪法”本意,以恢复集会,延续“法统”;其复会之始便与“总统”做交易,共同扩权。发展到极致,它居然“修宪自肥”,增加出席费、设立常设机关,甚至于延长自己的任期,更利用“修宪”权打击“立法院”、报复“大法官”。国大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终于“自作孽,不可活”,最终“修宪自杀”,彻底终结了国大制度。[50]

  
  四、 国大的悖论(代小结)

  
  1.人数的难题

  
  国民大会大致而言由每县选举一人组成,总计大约二三千人,看起来代表性要高于民初国会。但是,“按人口计算,英国下议院每个议员代表43000人,我们的国民大会每个代表反要代表150000人,二者相比,孰为直接民主?……谓采用国民大会制,即可改革普通国会代议制的弊端,似不可信。”[51]就实际来看,由三千人组织的国民大会如何运作呢?就直接民主的要求来说,国大人数太少;就功能而言,国大人数太多,无法作为常设机关运作。这样组成国大既满足不了直接民权的需要,也不符合实际政治运作的效能要求。张君劢曾建议由全国人民直接行使政权(首先是选举权)而称之为(无形)国民大会,或者仿照美国总统选举人团的设计组成非常设的国大,但因其与孙文《建国大纲》的构想相去甚远而未被采纳。国大在组成人数的悖论始终没能解决。国大代表只是一群人数更多,但职权相对并不完整的代议士,远谈不上直接民权的象征。

  
  2.权力的困境

  
  国大没有立法权、预算权、监察权等西方国家国会代表人民控制政府的工具,“修宪又不是经常的事,而所谓政权,除了选举权以外,有人将罢免权当成‘搁置在门后的巨棒’(big stick behind the door),有人把创制与复决两权,以‘门后的两支枪’(two guns behind the door)来形容,为‘备而不用,不是经常要拿来用的权力。’因此,这样设计的国民大会能否有效控制政府,殊值得吾人怀疑。”[52]国大虽然没有控制政府的能力,却很有“修宪作乱”的本钱,可谓“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在权力结构中,国民大会所处的位置蕴涵着矛盾。因为国民大会会期短、功能少,但国大代表采任期制,而非任务制。只要国大代表在任期中想要有所表现,彰显国民大会为一重要宪政机关,甚或扩张权力与利益,采取修宪作为就会影响原有的权力生态,尤其会与同属议会性质的立法院发生冲突,其他宪政机关也可能会遭受不可预期的风险。”[53]如果国大仅仅是一个人数众多、很少集会的松散机构,虽握有大权,但行使渠道不畅,情况还不是很严重;一旦国大走向常设化,其恣意扩权就很难避免。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不仅滋生腐败,还会自我“增值”,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权力有自我扩张的趋势,绝对的权力会导致无限的扩权”。国大垄断“修宪”的权力,要想国大“修宪”时不做交易、不寻租、不扩权,恐怕很难。比照民国初年国会的种种丑行,我们可以说国大有过之而无不及。

  
  3.“法统”的迷思

  
  研究中华民国宪法史,“法统”的观念至关重要。国民党将其统治的正当性(“法统”)寄托于国大代表,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办法。它使得国大代表以“法统的象征”自居,贪得无厌地要钱要权,败坏了国大的风气。与民初一样,当权者标榜形式的“法统”,却玩弄民主法治本身,“民意代表”们也乐得与狼共舞、利益均沾。最终砸了“法统”这块招牌,也断送了国大本身。

  
  4.国大的异化

  
  国大的消亡并不能根本否定国大的意义,国大的悖论也不能完全归咎于孙中山先生国民大会(权能分治)思想本身;国大的制度设计是在一个广土众民的国度里实现民主的重要探索,这一点不能抹煞。国民大会是一种区别于西方国会的制度设计,国大是主权者(政权行使者),相应的立法院是立法专职机关。与三五百人的国会相比,数千代表组成的国大的确更不容易被腐化、被控制,民意基础也更广泛。1946年的制宪者(如张君劢)把国大设想成美国选举人团式的模式,是比较理想的。可后来的演变是国大国会化,国大代表职业化、议员化,国大与立法院争夺作为议会的政治资源,这才是乱象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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