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制宪国民大会”到“行宪国民大会”(1946-1948)
(一) 伪国大(“制宪国民大会”)的召集与1946年《中国民国宪法》的通过
由于国民党破坏了国共和解的气氛,共产党和民盟退出了制宪国大。[41]为了在形式上建立其统治的合法性(法统),蒋介石不愿背上“一党制宪”名声,只好拉拢民社党、青年党参加国民大会。但青年党声明参加国大的前提是民社党参加,而以张君劢为党魁的民社党参加的条件是国民党必须遵守政协协议和政协宪草。1946年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12月25日,国大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该“ 宪法”由国民政府于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在制宪国大上,占代表总额压倒多数的国民党籍代表企图否定政协宪草、复辟五五宪草。在宪草审查会上,大有将政协宪草的原则一一推翻之势,这其中重中之重便是国大问题。国民党代表企图将五五宪草所规定的国大职权完全恢复,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改由国大选举罢免;并将国大会期增加,改为每两年召开一次。民社、青年两党坚决反对变更政协原则,并以退出制宪国大相要挟。在蒋介石本人对国民党代表的弹压下,1946年国民大会最后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除文字上略作更动外,基本上与政协宪草的保持一致。[42]
制宪者通过巧妙的设计将国民大会的权力大为缩减,其方式有二,其一是减少其开会的次数(常会六年只开一次);其二是拖延(冻结)其行使创制复决两权。[43]国大成为接近美国总统选举人团式的大会,于总统任满前90天集会;同时也担负“修宪”的责任。至于创制、复决两权则暂不行使,根据 宪法27条第2项,只有当全国过半数的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权时,再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44]这实际上就将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的权力长期冻结。
依“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国民大会须于停止内战、改组政府、结束训政及修正宪草完成后才能召开。但中国国民党为使其统治基础合法化,而撕毁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接着,中国共产党与部分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也先后声明,表示不承认中国国民党召集的制宪国民大会和这次制宪的合法性。”[45]事实上,国民党在通过 宪法时是心不甘情不愿,并且只把其作为权益之计的。[46]当局为了粉饰太平,对制宪急于求成而并非认真对待 宪法,这与当年通过“曹锟 宪法”的心态如出一辙,也预示了这部 宪法的坎坷命运。
(二) “行宪国民大会”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制定
新通过的“ 宪法”规定国大由各县市代表、蒙古和西藏代表、华侨代表、职业团体代表和妇女团体代表共同组成。1947年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和《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随之办理了国大代表的选举。
1948年3月29日,第一届“行宪国民大会”于南京国民大会堂召开。依选举法规定代表总额为3045人,实际上依法选出了2908人,当日出席代表为1679人,已达法定人数。[47]
这次国民大会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选举蒋介石为总统。当时中国已经进入激烈的内战时期,国民大会召开之初,就有国大代表提议修改“ 宪法”。其主要原因是国民党籍的国大代表企图翻盘,通过修改“ 宪法”回归五五宪草。张知本等689位代表提议修改 宪法,增加国民大会的职权并将国大改为每两年开会一次,青年党、民社党两党代表坚决反对,会场发生激辩。最后采用折衷的办法,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形式对“ 宪法”作出一定修正。关于临时条款的性质,王世杰有如下说明:其一,临时条款属于“修宪”;其二,之所以不直接修改“ 宪法”本文,是因为临时条款适用的时间是有限的,这与“ 宪法”本身的条文不同。[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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