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社会上对五五宪草的批评声浪很高,其中不少批评集中于孙文 “权能分治”理论与国民大会的设计。“《五五宪草》的起草者以这么笨拙的方式设计直接民权,也就使它失去了作为表达全民意志之工具的意义。”[31]由于当时社会上没有能与国民党抗衡的力量,这些批评并没有对宪草的内容发生太大的影响,制宪者依然我行我素。[32]但是这些批评与讨论为日后
宪法的修正奠定了理论和民意基础。
(二) 抗战期间完善国大职权的尝试
五五宪草颁布后不久,国民政府即公布国大代表组织法与选举法,着手办理制宪国大代表选举,至1937年6月已选出代表950人。旋即爆发七七事变,日军入寇,选举事务被迫中断。[33]一拖九年,五五宪草也就被拖黄了。在抗战其间,制宪工作也并未完全停顿。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和国民参政会宪政实施协进会先后对五五宪草做了部分的修正,是为抗战期间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宪政运动。[34]前者制成“期成宪草”,其特色是根据张君劢、罗隆基等人的提议,于国民大会休会期间设一常设机构名为“国民大会议政会”,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议会,使其在实质政治上能够担负起监督行政权的作用,这其实是将“国民大会西方国会化”,从根本上放弃了权能分治的理念。[35]
(三) 政协协议与政协宪草对于国大问题的重大修正
抗战结束后,原拟于1945年10月10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定
宪法,因为中国共产党与 其他党派联合反对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分配[36]及“五五宪草”内容,直至1946年1月10日,国民党才重新邀请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民社党各党派代表以及社会贤达38人,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会议就
宪法草案达成的十二条协议,史称“政协十二原则”。政协十二原则对五五宪草做出重大修正,其第一条便是国民大会无形化,立法院则由五五宪草规定的专职立法机关变为议会。“原来五五宪草所规定的‘国大实权化’及‘强势总统’的制度化安排,在政协的修改原则中,已完全变质,并转化为‘国大虚位化’、‘立法院国会化’、‘监察院参议院化’,并饶富责任内阁制的精神。其间有关‘权能区分’的制度设计,更是南辕北辙。”[37]关于制宪国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与制宪的程序问题,双方最终也达成妥协。除了依之前《选举法》选出的国大代表外,新增台湾、东北两地区域及职业代表150名,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700名,总计制宪国大代表为2050名。同时,为避免国民党籍国代以人数优势强行通过
宪法,双方特别协议:“
宪法之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为之。”[38]
国民党二中全会针对政协十二原则,通过修改宪草原则之决议如下:“一、制定
宪法,应以建国大纲为最基本之依据。二、国民大会应为有形之组织,用集中开会之方式行使建国大纲所规定之职权。其召集之次数应酌予增加。……”是时孙科乃将国民党意见与各党派代表在宪草审议会继续协商。对于修正宪草原则终得新协议,第一条就是“国民大会为有形组织,行使四权。”
政治协商会议组织了宪草审议委员会根据政协十二原则制定五五宪草修正案(史称“政协宪草”),在政协宪草的起草过程中,张君劢个人起了重要作用。新宪草虽不能将国民大会彻底无形化,但与五五宪草相较,它大大缩减了国民大会的权力;同时,又将立法院由五五宪草中的中央专职立法机关变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机关[39],将监察院设计成与美国参议院组成与职权接近的机关[40]。这就从根本上放弃了孙文“权能分治”的理论,重新采用了代议政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