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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的理论与实践

  
  (三)孙文学说对国民大会的定位

  
  1.国民大会的性质

  
  国民大会的性质与其组成直接相关,后者决定了它究竟是代议政治的国会还是一个直接民权机关。孙文学说把国大当作行使直接民权(“政权”)的机关,但其《建国大纲》明定国大的组成是由“每自治单位之县”选举一人,组成国民大会。但这样几千人组成的大会,是否能被视作直接民权机构,颇值得怀疑。“国民大会由各县选举的代表组织而成,行使直接民权中的四权,而其代表名额不过两千余人。在瑞士创制权一项的提议,须经三万人签字,然后交付公民投票。其投票数亦在二三十万左右。奈何我国将此人民所享有的直接民权交付在二千人之手中,岂不与直接民权的意义大相违反。”[14]

  
  一般的说法是中山虽然向往直接民权,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广土众民,教育交通条件有限,又缺乏民主的经验),所以退而求其次。其实在孙文遗教中有关“直接民权”的命意,本来就前后不一致。所以有人认为国民大会乃是孙文一时权宜之计,是一种过渡性的暂行办法;待将来教育普及、交通发达之后,就无须国大“代庖”,必须将政权交还全国人民就直接行使。[15]而更激进的如张君劢则提议“由全国人民行使四权”,“合四万万人为国民大会”(无形国大);即使因条件局限不能实现这一直接民权理想,至少应将直接民权“推广于全国的乡县议会”,由全国的地方议会成员组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国民大会。[16]“无形国大”的构想在孙文学说中也可找到印证之处,“他在民权主义中介绍美国克利浮莱城最新最好的自治机关时说:‘今则七十万人中,苟有七万人赞成署名,可开国民大会,有三十五万人以上之赞成,即成法律。’可见所谓国民大会值得就是全县公民的总投票。从中山先生一再举瑞士与美国为例即知,他所心仪的直接民权是不折不扣的直接民权,而不是委任行使的直接民权。”[17]也有人认为中山国民大会的构思源自美国的总统选举人团制度和修宪程序,美国的总统选举原采间接的方式,经过政治的发展实际上收到了直接民主的效果,其修宪程序亦然。[18]所以“美国非无国民大会也,特无国民大会之名耳”,中山先生不过是将美国模式的民权范围加以扩充,“并赐以国民大会之名耳”。[19]

  
  其实,由于中国广土众民、又欠发达,直接民权行于地方各县已经困难重重,更何况行于中央。问题在于权能分治的理论与国民大会的设想本来就是基于对国会代议制的批判而生,可等国大长出来人们发现其实又是一个代议国会,自然无法接受。面对这个困境,有人得出了折衷的结论:国大这样的设计是“最小限度的代议制”,它上承人民、下接政府,是人民与政府间的联系机关;[20]它是“政权发动机关”,“其职责在‘辅助’人民行使政权,而非‘代替’人民行使政权。”[21]

  
  2.国民大会与立法机关(立法院)的关系

  
  在孙文学说里,国民大会是政权机关;负责立法的立法院则是治权机关,不是民意机关,而是一个专职的立法机构。国民大会可以创制立法原则要求立法院据以立法,也可复决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国大拥有中央法律的创制、复决权,以此指挥、监督立法院立法权的行使。在《建国大纲》更赋予国大以立法院成员的人事任免权。

  
  孙文学说常常前后矛盾,他一直说立法院是治权机关,这意味着立法院与欧美的国会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其论述中又常常把立法院与欧美国家的国会等同。孙文在其1921年《五权宪法》中说立法人员相当于欧美的国会议员;在其1923年《中国革命史革命之方略》中也说由全国人民投票“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又说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征得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三院并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而是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文关于其宪法思想最完整也是最后的表述,所以国民党在对国父遗教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常常以此为据,《建国大纲》规定由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自然包括五院成员)有选举和罢免权。据此,立法院立法委员也应由国大选举产生,因此自然不再具备直接民意基础,也就不再是真正的代议士;立法院也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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