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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黄志雄


【全文】
  
  2000年12月13日,美国原副总统戈尔在竞选总统失败后,发表声明时说:“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一切争议就到此为止。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极不认同,但我接受这项裁决,接受下周一选举人团所将确认的结果。今晚,为了人民的团结以及美国民主的健全,我在此承认败选。”1戈尔的这番讲话为现代司法权威作了最好的注脚。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戈尔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既不认同,又不服从,而这种不服从如果又得到既是同党又是在任总统的克林顿支持的话,美国国内将产生什么样的混乱局面?是内战或是大规模骚乱?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一锤定音的权威不仅仅是法官们的荣耀,更是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目前法院收案数逐年上升,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据统计,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04年为5060184件,2005年为5139888件,2006年为5188858件2,每年都显增长趋势。有人据此认定群众对法院的认同感在增强,司法权威处于上升状态。笔者以为,全国法院的收案数逐年上升,只能说明需要司法调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与司法权威没有直接联系,正像医院的病人增多,只能说明民众健康水平下降,病人增多,而说明不了医生的医术高明一样。

  
  一、我国司法权威的现状

  
  权威一词,词典的定义是“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与威望”。威望产生认同,力量产生服从,就是对权威决定的自觉服从并切实履行。根据这一定义,笔者以为,司法权威至少有两个要素,一是司法裁决应当得到普遍的认同或者服从,二是做出裁决的司法机关强大有力,司法人员具有崇高的威望,受到社会普遍尊重与信任。然而,我国司法权威这两个要素都缺失。不仅司法裁决得不到认同或服从,而且司法机关弱小无力,司法人员不被尊重,人身与职业没有保障,与司法权威的要求相差甚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司法裁判不被认同,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据统计自2005年至2007年3年期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群众来访798.87万人次。其中接待群众群体访9728次、14.88万人;办理人民群众来信203.84万件,解决上访老户案件76695件3。平均下来,每年接待群众来访266万人次,办理来信67.9万件,解决上访老户25565件。另一方面,从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案件510万件情况分析,一审服判率为90%左右4,即459万件一审判决生效;51万件通过上诉二审终审判决生效;这51万件二审案件,引发每年群众来访266万次、来信67.9万件,这些来信来访通过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数万法官的复查后,进行分类处理,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申诉有理的予以再审改判。2004年全国法院再审改判案件16967件;2005年再审改判15867件;2006年再审改判案件15568件。再审改判的比例约占二审终审生效案件的3%,占全部生效判决0.3%。

  
  从再审改判的数量与申诉、申请再审的信访件相比分析,绝大多数的信访件是无理的,这些无理的来信来访,因为不断重复而造成每年的来信来访量远远大于二审终审审结的案件数的怪现象。也即,绝大多数正确的终审判决不仅得不到认同,而且引发了数量极其巨大的信访量。2004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三年再审改判的案件总数48402件,而最高院通报3年解决的信访老户计有76695件,从最极端的数字分析,就算再审改判的案件都属于信访老户的,仍然有28293件信访老户不是通过再审改判得到息诉的。笔者无法统计对这约3万的信访老户分别是通过什么手段使其息诉的。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信访老户的息诉工作是信访中最难最棘手的工作,其诉求得不到满足,哪怕磨破嘴皮也难以息访,各级法院在无奈之下,最通常的做法是“花钱买平安”。按照保守的估计,这其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通过用钱摆平的。也即,全国各级法院(主要是基层与中级法院)每年至少需要对5000件以上裁判正确,经过复查没有问题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服从不认同而引发的信访件,需要用金钱摆平。

  
  这个需要花钱买平安的数字,已经经过两次打折,一次是假定再审改判的案件,都是属于信访老户的(实际上涉诉信访老户多为无理,再审改判中初信初访占绝大部分),再一次是假定未经再审改判而息诉的老户只有一半需要花钱买平安(实践中这个比例绝对偏低),是个非常保守的数字。笔者所在的地区,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或是群众法治意识,均处于全国中游以上,但每个基层法院每年至少要对二三个信访老户花钱买平安。按照这个口径统计,全国法院每年则需要对1万以上的信访老户花钱买平安,以达到息访息诉。

  
  实践中,每年再审改判的15000多个再审案件至少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确有错误的二审终审案件;已经再审改判过的案件,重新再改过来;可改可不改的但迫于信访人多次上访,以及各级领导批示的压力而改判的案件。这三个部分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相应的统计数据,实践中第一种情形应当占多数,第二第三两种情形也绝非个别。按照保守的估计,就算第一种情形占了三分之二,每年也仅有10000件二审终审错误的案件,需要再审改判。然而,因为这1万件的错案,不仅引发每年来访266万人次、来信67.9万次;而且导致司法机关每年至少要对5000件以上判决正确案件,需要花钱买平安。

  
  2、司法裁判不被服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主要体现在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全国各级法院近3年审结的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分别是2004年为4415936件(其中调解撤诉率为31%、判决率69%),2005年为4455891件(调解撤诉率为32.1%),2006年为4487459件(调解撤诉率为(55.06%)。相应地,三年来的执行收理案件数分别是,2004年为2150405件,占当年度判决70.6%;2005年为2413280件(其中旧存360445件),占当年度判决72.6%;2006年为219625件,比当年度的判决数2017562件还多。最高法院的报告中,未将撤诉与调解分开,按照正常情况,一般一审撤诉案件占裁判生效案件10%左右,没有内容可供执行,而调解的案件一般能够得到自动履行。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全国法院每年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有70%以上,得不到当事人的自动履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的统计数字则显示,就连经过当事人认可的调解书,也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自动履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在全国法院受理的2413280件执行案件中,执结2036717件,其中自动履行1007432件,强制执行431803件,因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597482件。2005年全国法院扣除终结案件后,实际执结的案件为1439235件,其中自动履行比率为70%,强制执行为30%。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的几乎没有,而所谓的“自动履行”几乎都是经过执行人员以强制手段为后盾而告知利害关系(做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才予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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