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组织有效的检查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考核目标的制定和下达,只是建立制度的第一步,而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全部按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因此,民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必须注重实效,加强对制度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的职能。一要加强日常监督,搞好年终考核。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民政部门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解决制度落实中的“梗阻”现象,并建立监督档案。在此基础上,采取普查或者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督导,对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和下级民政部门作出相应的考核评价。二要启动社会评议,协调外部监督。为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行政机关的执法状况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民政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应主动启动社会评议机制。省民政厅聘请65名义务监督员,对民政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还通过民意测验、问卷调查、收集信息、座谈了解等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民政厅法制环境和执法形象进行评价。三要兑现奖励措施,落实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依法行政的激励约束作用,最终体现在根据执法状况的好坏兑现奖惩上,这是民政部门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应当督促落实的一项重要职责。从2008年起,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实施全程全方位跟踪考核,对优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追究,近10年来,对23人进行了行政追究,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主要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首先是,注重强化领导责任。省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坚持业务工作推进与法制建设跟进相结合,做到法制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真正把民政法制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省民政厅为强化法制工作,于2008年9月成立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能从办公室分离出来。并注重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坚持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的原则。其次是,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实行有效地促进了培训考核的经常性和制度化。近年来,为了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省民政厅每年都制定厅领导和机关干部学法、用法计划,还把法制建设的内容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同时,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参加民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各类法制培训班,并注重搞好本系统民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能力和水平。再次是,努力形成民政法制建设的新机制。省民政厅注重加强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等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协调配合,积极为开展中心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和服务,努力形成民政法制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同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中,充分尊重各地的首创精神,并通过先行示范、典型引路、总结交流等方式推广先进经验,完善制度设计,创新工作方法,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常抓常新,始终保持旺盛持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