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实施依据及职能定位
民政部门实施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因不同层级的民政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和层级监督任务有所差异,层级越低的民政部门实施的任务越重,层级越高的民政部门推行的任务越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本行政区域的民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一)民政部门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依据
民政部门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依据,源于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民政部门的层级监督权和行政执法权,此外还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意见》,民政行政执法主要依据有: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化。经过认真研究和梳理,省本级的行政执法主体为吉林省民政厅和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与此同时,各地民政部门依法对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明确了本级民政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型及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依据。
二是行政执法依据法律化。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经过认真梳理和甄别,目前,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有101部,其中,法律19部、行政法规19部、地方性法规7部、部门规章44部、地方政府规章12部。梳理中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2部地方法规和3部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
(二)民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职能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全面推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有组织领导、制定目标、督促建立和落实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及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等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科学设定考核目标。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民政行政执法主体的层级监督制度。因此,民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任务,是依照各级民政部门法定职责权限的不同,分别设定相应的考核目标。一方面,对本级民政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设定通用考核目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各异,但都必须遵守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这些综合法既规定了各部门的共同行为规范,又一并赋予各部门对其内设机构、直属或者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及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权,据此可以对其统一设定通用考核目标。民政部门对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设定通用考核目标的部分内容,诸如要求各部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与程序上必须合法,必须遵守有关层级监督制度,有义务在各自系统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对下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等。这些考核目标设定后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统一设定考核目标。下一级民政部门具有大体相同的职责权限,其行为规范也具有共性,对其考核目标可以统一设定。从职责权限的角度设定考核目标,既要考虑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又要考虑下一级民政部门的层级监督权。从行为规范的角度设定考核目标,还要考虑下一级民政部门自身遵守各项层级监督制度的义务等。上述目标设定后,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除非涉及民政部门的有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以及本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有所调整,一般不再改变,以增强制度执行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