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从一个需要解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交叉的现实应用制度,发展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监督机制,从其发展的历史进程看,这一制度蕴涵深层的价值取向,符合我国法制化发展的方向,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职能转换的需求,尽管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还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但是它作为一种民政系统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促进行政法律的执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
二、充分认识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现实意义
民政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是在现实需要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透析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正是适应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行政体制改革进程和行政监督发展进程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一方面,是行政管理改革深入的现实需要。民政管理系统是社会管理一个非常重要的子系统,知识经济发展的实质是国家管理水平的角逐,民政管理系统在走入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开发本系统的智力资源、实施组织管理的创新,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随着依法行政实践的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促进了现实中对新的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和发展,必定会导致行政改革内容和策略方面某种程度的改变,内涵式的改革成分比重会逐步增加,这主要是受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影响,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程序化、法制化、行政行为规范化,行政信息、决策体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都会体现在改革内容之中。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民政系统行政机关内部分工不明确、职能不确定,经常无规则反复变化,内部工作程序规范水平较低等问题,已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建立民政系统内部管理有序的新机制,也就日益被提上日程,促使民政执法责任制的悄然兴起,也正是适应了行政内部秩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实需要。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是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保障。将民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广泛的监督制约之下,是一个促使其严格执法的重要外部条件,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和制约依法行政的进程。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开始被提升,对行政监督的体制有人大的权力监督部门、行政专门监督机构的监察部门、内部监督的行政复议部门、司法监督的行政诉讼部门等,职能越来越明确,职能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发挥。尤其是随着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日益迫切,从被动监督方式向主动监督方式发展必然成为行政管理改革深化的趋势,探索行政行为过程监督新的管理方式在实践中必然应运而生。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正是顺应历史进程的要求,被实践者创制了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评议考核为保障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其制度价值随着其作用的显着提高被逐步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