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的管理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源头管理不力造成的。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销售、流入社会。对无证经营的或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取缔和整顿,同时细化制定标准的电动车通用技术标准,在整车质量、车速、车身长宽以及车架等安全设备做详细规定,对超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车定性为“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管理,将电动自行车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条件、驾驶资格与普通自行车相同,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电动自行车的机械性能与普通自行车完全不同,而与踏板摩托车很相似,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省却了办理驾驶证的步骤。现实中,大部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证,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因而很容易忽视骑行中的安全问题。建议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规范,即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必须参加类似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根据电动自行车的特性参加道路安全知识和道路骑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电动自行车驾驶资格后方能上路;已经拥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可以直接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必另行参加考试。而后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资格统一纳入到车辆管理系统中去,这样的好处在于:对驾驶人进行驾前考核,促使其掌握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可以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一个很好的制约,使其认识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有人管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与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一样都会被记录在案。
(四)全面实施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户籍化管理
我国对普通自行车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生产、销售、使用到管理都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完全可以进行借鉴。2007年为从源头上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公安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实行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这对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次很好的契机,应当由上述部门制定更加详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统一推行,对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户籍登记,逐车建立车辆档案,核发电动自行车牌照,使电动自行车与其它机动车一样在道路上受到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