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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法律缺失及对策研究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多的难题:

  
  (一)车辆超标现象严重

  
  现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都“超标”,据有关数据统计表明,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抽查显示80%均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整车质量、最高车速、鸣号装置等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尤其电动自行车时速一般超过20公里,有的竟然达到了50公里,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倾向日益明显。超标车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车速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3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所以,超速行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车重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公斤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外观的时尚,以及降低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材料,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质量大大超过了40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二)易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车辆驾驶人和车辆自身性能等原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持续增加,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浙江省发生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3957起,死亡430人,伤4371人,分别占总数的10.8%、6.5%和10.3%,其中死亡人数与2005年同比上升47.8%。2007年全国因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49.9%。

  
  1、车辆驾驶人因素。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不必经过培训、考核就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这些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对车辆机械性能更是难以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这类车没有上牌,极易导致交通事故逃逸,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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