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法律缺失及对策研究
葛力
【摘要】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的道路交通工具在短短的几年内数量急剧增加,成为广大群众的主要出行工具。但由于我国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存在法律缺失的现象,使得电动自行车在带给群众方便实惠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文章对电动自行车在实践中存在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相关法律研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缺失;管理;对策
【全文】
由于近些年来全国各大中城市对于摩托车在市区的行驶进行了限制,以及汽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机动车的使用成本,使得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道路交通工具在短短的几年内数量急剧增加,迅速走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中,家庭轿车、公共汽车、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主要出行工具。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的缺失,即使相关法律有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在现实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的行驶。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最高时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少于25km。
最大骑行噪声: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