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以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这一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延展到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群体,且要求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矫枉过正之嫌,实践性值得怀疑?我国公司目前所担负的主要职能之一依然是筹集资金,其基本价值目标是营利,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就经济现实而言,该观点的要求过高,倘若推向实践,不仅会伤害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而且有蜕变成“企业办社会”的可能?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此观点将政府代表的利益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糅合在一起,感觉甚是不妥?
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关注什么?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实践?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待我国目前的经济实践,至少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经济尚不发达。为此,我们还需要认可和肯定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地位?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一切资本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我们还需要通过公司制度筹集资金,让公司做大做强,以创造更大的社会生产力?而这也正是新
公司法设计一系列新制度的缘由,如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大量任意性规范以赋权公司自治,等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以法律保障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其二,我国公司的发展或者说公司的实力总体上尚未达到能顾及所有社会利益的程度,将过多过重的公益性要求如捐赠捐助等放在公司肩上,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三,我国的公司虽未达到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相当程度的控制和干预,但也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如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对劳动者利益的漠视和侵害?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法人犯罪等,肯定公司的社会责任,现实意义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