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朱兵强
【全文】
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亲自审阅、批示并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到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践行了5年。5年以来,中国法治研究和实践成绩斐然,但与此同时也有人对此怀有不同态度。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在于有些学者有意无意地忽视乃至贬低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本的马克思主义及其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持一种偏见,以至抛出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无用论”、“盖棺论”和“嘲讽论”的谬见。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下,有人认为,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封闭的体系,是对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忽视乃至拒绝。
其实不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最新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绝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现,无论从其形成上,还是从其内容和要求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与实践的关键时期,厘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含义,澄清误解,既十分必要,又迫在眉睫。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传统法治精神和现代法治经验的合理开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我国传统优秀法治精神的批判性承继。“民为邦本”、“公正执法”、“以法治国”和“礼法并用”的思想是我国古代悠久法治文明结出的硕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探索,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和入宪,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生活的规范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人权的
宪法保障乃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权力制约等法治原则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上述法治实践的深化与延展,也是对其精华的合理开放与鉴别吸收。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开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社会现实的关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斐然。然而,经济发展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贫富分化的问题。现代文明的发展应当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协调推进的整体化进步,应当是“四维”的或者说是多维的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GDP崇拜主义的一维模式。经济发展刺激了利益群体的分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为了全面回应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多元性,必须要有一个包容性、开放性法律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