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体育领域“软法”理性的提升
4.1转变法律观念是提升体育领域“软法”理性的前提
我国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历来注重成文法的编纂。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提出的明确任务和要求,前国家体委明确指出,建立完备的体育法体系是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目标[20]。伴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体育法制建设的紧迫性使立法受到高度重视。一个时期内,大量体育法学研究一度迷信立法,笔者曾经撰文就体育法学研究中出现的浪漫立法主义进行了剖析,这种思潮实际反映的是一种“法即硬法”以及“硬法万能”的错误观点,从而导致那些在体育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其与“硬法”出身不同、作用方式不同的“软法”制度被简单粗暴地拒于法律之外。前文所述,“软法”是非典型意义的法,同样具有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与主要功能,体育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摒弃传统的法律观念,不再将“硬法”当做法律的唯一表现形式,尽量消除“硬法”与“软法”关系的消极对立,最终形成两者之间的优势互补。
4.2普及体育法治精神是提升体育领域“软法”理性的核心
首先,运用体育法治精神严格指导体育领域“软法”。一个时期以来,体育政策、行规、惯例、行业标10体育学刊第17卷准常常被看做是体育法律以外的规范,因此,很少对它们提出法治化要求,造成“软法”负面影响一再扩大。“软法”的独特性是对于“硬法”而言的,但是,应该置于体育法治精神或原则之下,而不能成为例外。其次,有针对性地弥补“软法”的理性缺憾。实践证明,体育领域的“软法”集中体现了工具理性高于目的理性、实质理性高于形式理性的问题。在体育法制实践中,“软法”常常被当做解决某个特定问题的便捷工具,制度安排容易出现短视的问题。而对于实质理性高于形式理性的问题,则主要归过于“软法”的创制和实施未能普遍遵守程序正当原则。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球员、俱乐部对足协或篮协的处罚不服的现象。鉴于此,我们应该强化“软法”的目的理性,增强“软法”制度与体育法治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同时,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软法”的创制和运行机制之中,增加“软法”实践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提高体育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