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领域会出现“软法”硬化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硬法”软化是导致其出现的一个诱因;其次,在体育领域,我国制定硬法的能力和速度远远不能适应体育发展不断增长的规则需求(体育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大约15年),这就非常需要体育政策、行业自律规范、体育惯例等来发挥作用,填补法律空缺;再次,体育领域诸多“软法”源于约定俗成,是相关体育利益主体共同实践行动的结果,能够得到一致认同,由此,也成为“软法”硬化的原因。对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调查显示:他们对足协制定的各种行业规范较为熟知,而不清楚或根本不知道《体育法》及相关体育法规。最后,我国体育改革正处于深化期,随着政府体育行政职能逐渐缩减,不再对体育领域诸多方面进行微观干预时,就特别需要制定体育政策、体育行业自律规范,出台体育行业标准等方式来引导体育相关主体的行为选择,这也为“软法”硬化现象提供了契机。
2)“软法”硬化的表现及积极意义。
2006年都灵冬奥会,由于冬奥会的东道国意大利的法律与国际奥委会的规则相冲突而引人注目。按照意大利现行的反兴奋剂法,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可判处3个月至3年时间不等的监禁。而国际奥委会的规则却规定,选手服用兴奋剂只会被取消成绩和禁赛,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最终,国际奥委会与主办方协商后决定,在都灵冬奥会期间,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法将暂停执行。与其说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得到了主权国家的尊重,不如说这是“软法”硬化的一个具体体现。另外,国内外关于体育争端解第7期贾文彤:我国体育领域“软法”问题研究9决机制研究中提到的“用尽体育行业内部救济原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软法“硬化现象,尽管相关研究对此原则提出了质疑[17],但是,整体上讲仍受到了研究者的青睐。之所以设立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主要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一些由内部机制就可以解决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进入司法程序,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被诉一方当事人的管理权限(行政管理权限、行业管理权限)与管理秩序(行政管理秩序、行业管理秩序)的一种维护[18]。当然,还可以从辅助原则的角度进行理解。所谓辅助原则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指欧盟在分享或并存权力领域,只能在证明成员国不能有效实现特定目的,并证明自己能更好地实现此等目标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简言之,在并存权力领域,欧盟的权力从属于成员国的权力[19]。引申开来,某项事物如果能由简单和低级的主体做得很好,就不应该由复杂和高级主体来做。复杂和高级主体所要做的是简单和低级的主体力所不及的,它不应当替代后者。由于体育领域“软法”最贴近体育行业的实际,所以,长期地、直接地、具体地调整着体育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