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体育领域“软法”问题研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素质的不断改善,技术的不断创新,一些体育行业标准难免变动,因此,不适宜用“硬法”来明确规定。由于在统计数据基础上形成的体育行业标准更加客观、科学,所以它们能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通过制定体育行业标准这种变通的形式也能够达到“硬法”所不能达到的目的。


  

  2.4体育惯例


  

  所谓惯例,按照《辞海》的解释,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实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它是一种常规,也可称作“通例”,习惯就是一种事实上的惯例[8]。具体而言,指一种合理的,为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地区的人所知道的,并且被该领域或特定地区的人所经常遵守的规则或行为方式,并且这种惯常行为尚未达到完全法律效力[9]。为此,有研究将之称为“软制度”[10]。目前,国内研究还未出现“体育惯例”概念,所谓“体育惯例”,就是早就存在于体育领域,为该领域所熟知,并被广泛遵守的规则或行为方式。由于体育行业所涉及范围较广,所以体育惯例比比皆是,如奥林匹克惯例,其中按照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相关规则,兴奋剂检验样品在传送过程中应当由传送员携带并始终不离其视线;再如按照奥林匹克国际惯例,主办国奥组委与国际赞助企业、各国家(地区)奥委会和各有关国家(地区)的城市(如火炬传递经过的城市)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只能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是终极裁决,无其他法律救济手段[11]。


  

  实践证明,体育惯例基本上都诉诸自愿的协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显示出很高的效能,它常常足以使极其棘手和复杂的情形变得简单。按照哈耶克[12]的观点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性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定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所以说,众多体育惯例构成了体育社会行动的潜在基础,它默默地决定着体育社会秩序的建构。


  

  3体育领域“硬法”软化与“软法”硬化现象


  

  3.1体育领域“硬法”软化现象


  

  1)体育领域“硬法”软化的积极意义。


  

  对体育领域“硬法”软化现象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为了解决传统公法过“硬”或者冷酷无情的问题应该全面推进“硬法”软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逐渐加深了对体育的认识,对体育需求也处在不断增长中,所以,体育法应该积极引导、鼓励人们参与体育,不应过于强硬。我们认为现行体育法本身是一种柔性法律文本,即体育法的主导机制突出了激励机制,具体而言,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并非通过强制方式迫使相关主体为或不为某种体育行为,而主要通过提供人、财、物支持,或者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并以奖励等各种方式,激励社会各阶层参与体育事业,以达成国家倡导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