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领域“软法”问题研究
贾文彤
【摘要】体育领域存在着大量“软法”,包括体育政策、体育行业组织规则、体育专业标准、体育惯例。体育治理出现“硬法”软化和“软法”硬化现象,它们各有利弊。其中不能容忍的是“软法”与“硬法”的抵触,为此,应该不断提升“软法”理性。在
体育法治精神指导下,构建“软硬兼施”的体育治理模式,软硬法两者功能上相辅相成,各有分工与协作。
【关键词】体育法学;软法;硬法;体育治理模式
【全文】
近年来,“软法”概念在法学界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为此,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了“软法研究中心”。尽管如此,法学界很多学者对“软法”概念仍很生疏,同样这也反映在体育法学界,具体表现为目前没有相关内容的研究。所以,有必要对体育领域的“软法”问题进行分析,以此进一步扩大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论域。
1“软法”的内涵与外延
“软法”的使用最早出现在国际法领域,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包括非条约义务、国际组织决议。然而,“软法”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其逐渐扩展到整个法学领域。大量研究表明,对“软法”进行科学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比较经典的定义是1994年法国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1]给出的“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作为与“软法”相对应的“硬法”概念,尽管也存在着界定歧义,但是,都以立法和执法中是否体现国家强制力为逻辑起点。本研究中的“硬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软法”是与“硬法”的对立统一。
综合众学者对软法概念的界定,“软法”概念的内涵当前大致有3种研究进路:一是把“软法”看成法律多元意义上的社会规范;二是把“软法”看成是公法中行政主体发布的非法律性的指导原则、规则和行政政策;三是把“软法”当成一种治理手段,一种解决纠纷、矛盾的机制。从外延看,国内学者梁剑兵认为软法的外延共有12种,其中包括国际法、程序法、法律责任缺失的法条或法律、有实体性权利宣言而无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如没有相应程序性保障的宪法序言)、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法律、执政党的政策、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道德规范以及民间机构制定的法律等[2]。田成有[3]的界定更加宽泛:它既包括政策、章程、内部通知、指导性规则、潜规则,还包括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社会行为规则,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还包括各种行业协会、社会自治组织的规范。姜明安[4]则认为,“软法”亦法,由此使“软法”与道德、习惯、潜规则、法理、政策和行政命令相区别。所以,软法的外延不应过于宽泛。本研究认为,“软法”概念的外延可作适当扩展,但是,应该不包括伦理道德,这一点多数研究者达成了共识;另外,也不应该包括潜规则,因为这些规则与根本的法的价值如“公平”、“正义”等相悖,由此避免了“可能将所有现行潜规则合法化,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