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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继承纠纷还是共同共有纠纷?

  
  【焦点】

  
  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还是“共同共有纠纷”?如属继承纠纷,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法院可适用该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属于共同共有纠纷,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对位于滨江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共有权并要求分割,而其主张共有权利的基础就在于其享有并实现继承权,故原告是否享有继承遗产的共有权及权利份额的多少等仍受《继承法》的调整。而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原告先以继承纠纷起诉,为规避我国《继承法》第八条关于继承纠纷最长诉讼期限为二十年的规定,在开庭前将案由变更为共同共有纠纷,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以及198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1987年批复)等规定为由,主张案涉土地和房屋为共同共有。原告的主张看似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法律明确,但实际上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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