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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在普通法传统与民法传统之间

  
  IV。结论

  
  尽管深深地根植于历史环境及长期以来建立起的制度性安排和被传教的传统之中,塑造社会多层棱面的文化、经济、道德与社会的背景联系包括法律秩序在内都是随着时间而变迁的。变迁可以是迅疾的也可以是缓慢的,有可能增强社会中独一无二的因子或者也可能引起多样化的社会趋于融合。置于宽泛的视角下观察,民法法律传统与普通法法律传统在大致等同于基督教纪元的第二个千年的时段里各自保持了其完整性。然而在第三个千年的进程中,这两个传统也许会充分相互渗透进而创造出一个或者可能是几个新的法律传统。

  
  法律体系的相互渗透在第二个千年中确实已经从许多方面在许多场合中出现。商人法的崛起是法律领域中一种早期的相互渗透形式;商人法并不是建立在主权国家的法律之上,而是建立在商人共同分享的实务操作与商业惯例之上。建立在一八五八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决定联合国公约》之上的非国家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则提供了一个二十世纪晚期多少相类似的样板现象。

  
  更为重要的相互渗透活动明显是来自发生于二十世纪后半期数量庞大增长的跨境活动及跨越不同法律体系间的活动,而且毫无疑问这也与大多数法律体系乐于通过一方面收敛法律的强行行规定同时也允许当事方在选定诉讼受理机关和准据法时拥有更大的自由这些方式对私法自治予以不断增加的承认。同样以互联网为形式的新技术将会创造出为提高经济效率而和谐化的强烈诱因激励。确实,如果自由、不受管制的市场能在全球范围内欣欣向荣的话,法律中众多领域的融合趋同将会通过市场的运行而到来。

  
  一方面,由于在对法律体系与结构上的种种诉求之间总是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张力,另一方面,在法律家之间、在针对具体事实的解决方案的不同主张之间也存在着张力;因此案例法与成文法体系之间的融合也有条件发生。每一个视角都会对产生一个明智及人道的正义体系做出其贡献。因为处于紧张关系中的各种价值在程度、规模上并不具有可通约性,因此不存在投之以可永久性保持的平衡,相应地,不稳定性因素会在方程的两边端项上出现,这可能会使得系统各自向对方所处的立场靠得更近或收缩得离其立场更远。

  
  二十世纪的经验强烈暗示了,随着社会与经济变得越来越复杂与愈来愈相互关联,法律秩序会从民法法律传统与普通法法律传统两方面汲取其如何看待法律以及施用法律的养料。在手段与风格的水准上,法律秩序的数量不再完全等同于其法典化的增长或是案例法传统的增长,与此同时这些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已经变得比过去更为复杂。二十一世纪毫无疑问将见证追随这些路线持续下去的成长。

  
  欧盟产生了民法法律传统与普通法法律传统以及如苏格兰斯堪的纳维亚法律体系为代表的混合法律传统之间的对峙,这会产生出一个以初创方式混合了这些法律传统的新体系。会不会出现一个独特的、在重要方面与混合前的各法律传统呈现大不同欧洲联盟法律传统?也许如同世界上其他地区发生的那样,最终会发生不同法律传统在实质方面的混合,如果是那样的话,曾如此主掌人类第二个千年中法律比较思维与分析的普通法法律传统与民法法律传统的截然对立,将来也许只对法律历史学家有些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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