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国际性不具当地性的事项上美国法院规定其有审判权力的诉的范围远比其他许多法律体系所规定的要深入广泛得多。另外,美国的程序法律中发展了集团诉讼程序而在遵从民法法律传统的司法管辖权内的程序法中找不到其对应法律制度,并且其实践运行比起其他遵从普通法法律传统的司法管辖权中的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在法律实践上要远远发达。
因此在多重方面,触及诉讼正义中争议性问题的美国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是以不同于其他法律秩序的方式成长的,在许多根本性方面它与普通法传统民法传统之类其他法律秩序的当代实践存在不同。
四美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格
存在争议的说法是:美国法律已经建立起了其自己的传统,这是一个有着许多为美国所独有的特征的法律传统,它在重要的方面与普通法法律传统脉络连通而与民法法律传统的联系程度较低一些。这些特征来源于在别处不能复制的制度与环境条件。这其中包括一个由强有力的联邦主义浇铸的框架下的宪政体制以及伴随独立的州政府的强力中央政府。为了维持这一结构为了保证基本人权,在政府中创设出了独立的司法分支。因此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院在各地级别的法院的协助下被召唤来作为平衡联邦主义体制的平衡轮,被召唤来作为个人权利的守护人,被召唤来作为联邦政府中行政分支、司法分支以及立法分支之间权力分配的仲裁人。
法院,尤其是合众国的最高法院,但决不仅是最高法院,所决定的美国经济、社会与个人生活所遵奉的价值观与原则的程度绝不是其他任何地方可相匹的。毫无疑问,美国的各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产生出了超越概念与学说原理视角的强烈倾向,它越过概念与原则,看到政策与利益。
美国法律学术在对市场运作产生影响的、能引起忧虑的争议性问题上给予相关的法律与经济学以关注,这明显是受到了美国法院乐于坦诚地处理法律规则与原则之下的政策问题的培养鼓励。二十世纪后半期美国经济可观的创造力和勃勃活力带来了商业生活众多领域的美国化进程。美国法律在国际商业与投资的许多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正可比英国法律制度与实践在
保险法领域长久以来所扮演的类似角色。国际市场中美国的影响和成功伴随着美国法律人和法律事务所精于创新的能力、孜孜不倦的精力和娴熟的实务技巧,已经展现出对国际经济体系运行所具有的巨大的影响力。
鉴于以上所指出的法律发展与特征,尽管存在争议,仍可以这样说:今日的美国法律在如此众多方面独一无二,在如出众多的层面,声称其仍然处于普通法法律传统之中至少不再是不存疑问的。当然,用于判定法律传统所使用的标准是可以公开争论的,而且随着来自不同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家的态度与实践活动趋向于融合一致的结果,经济与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不具本地化色彩,这就使得确认法律传统所使用的标准变得越来越成问题。也许对一国所遵从的法律传统加以确认的最佳途径是确定该体系法律家与哪一个体系的法律家最容易就法律事项进行交流。依据这种测试,尽管已经不如过去那样地彻底,至少在许多法律领域,美国仍然处于普通法法律传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