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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东资格的认定

  

  2.因公司原因导致两人(或多人)对同一股权进行出资,而且不同文件上记载的股东均不同。这时,所有的记名人均无过错。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在确认股权归属时应当结合实际参与公司事务的程度来判断。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较大的人应被确认为股权享有人。


  

  3.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两人间股权归属产生争议。甲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将股权转让给乙之后,在未进行公司文件等更名前,甲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股权转让给丙,丙并不知道该股权先前已经转让给乙,而且公司文件中也不能体现甲已丧失股权,所以丙是善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丙可以取得股权,[9]并可以请求公司对相关文件进行变更。


  

  4.记名人或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导致他人未被记名时的股权争议。记名人有时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股东协议使自己记名而他人未被记名,此时应当认定该他人享有股权。在有限公司中,有时由于当事人间的某种关系导致同一出资份额在不同文件上的记名人不一致,比如某人与他人具有夫妻、父子、兄弟等关系,某些文件上记载股东为该人,某些文件上又记载股东为其妻(或子、弟等),在股权确定时原则上应当以实际出资人为股权享有人。


  

  5.其他复杂情况下的股权争议。这些情况是指上述几种情形之外,不同文件上的记名人均不一致,这些记名人凭各自文件的记载向对方主张股权归属于己。而且除了这些记载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归属,对此原则上应保护实际出资人。


  

  三、第三人向股东主张权利时股东的确定


  

  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如下几种情形。其一是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股东行使赔偿请求权,此时股东就是债务人。比如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各种文件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时,债权人就必须首先确定谁是股东,这其实是寻找股东的过程。那么债权人应当依据什么来寻找(确定)股东呢?其二是某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该债务人在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为股东,但在公司其他文件上并不是股东(或者其他文件上载明他人是股东),此时债权人能否要求执行债务人在工商登记材料上载明的股权?其三是某人是债务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并没有在工商登记材料上记名(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是他人的姓名)。此时其债权人能否请求执行该股权来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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