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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的失衡与立法矫正

  

  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来看,由于主体的缺失导致这一权利类型难以获得有力的逻辑支持。而实践中,对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的大多是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并不能发挥一个恰当的权利人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在国家政权下移、不断强化对农村控制的过程中,事实上承载了政权末梢的功能,逐步与农民的利益背离,出现了功能异化。村级组织行政代理色彩日益浓厚,既替代了农民与国家的交易,也替代了农民与市场的交易。由于村组干部的角色错位和功能异化,在集体农地支配上常常以所有者名义寻租,侵蚀使用者的农地权利,因此也不再具备作为集体农地所有权的代理者而有效行使所有者职能的资格。”[4]上述问题的存在,其主要的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失,而最后的结果是农民成了这一法律制度设计的最终受害者。


  

  (三)缺乏对三农问题的人文关怀


  

  自1949年以来,我国走过了一条以牺牲农民利益、农村发展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道路,片面追求工业化、城市现代化的结果造成了今天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时至今日,尽管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但在实践中,轻视农业问题、漠视农民利益的情况还非常严重。而随着城市和农村差距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进入陌生的城市寻找生计,从而也带来城市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的确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个体而言,这一制度在以往的经验中,成为导致我国农民贫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有国外学者指出:“造成中国农民和城市居民贫富分化的原因很多。但是,中国财产法律、尤其是有关农村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是这种差距存在并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主要的问题在于现在的农村财产制度是一种混合了以往带来巨大变革的社会主义体制,同时又在走向以未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这种体制通过制造农民利用农村土地权利的不安全性和系统性的低估土地的价值从而使中国农民被边缘化。因此,中国农民被剥夺了能够为增进生产能力和收入而进行投资的保障和必要的积极性,同时也就不能够分享中国经济所取得的成果。”[5]事实上,我国今天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失衡,与我们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是分不开的,而缺乏对三农问题的人文关怀,则是导致集体土地所有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更为深层的社会心理原因。


  

  三、立法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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