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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的失衡与立法矫正

  

  造成我国农村落后、农民贫困的现状固然存在诸多原因,但是农民土地权利的贫瘠恐怕是这些原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我国土地制度的立法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从使用权、收益权到处分权各项权能的限制和剥夺,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得支离破碎,难以有效地承担起亿万农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任。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最为紧迫的并非是农民个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问题,而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集体所有权能否获得与一般财产所有权同样平等的法律地位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二元土地所有制失衡的成因


  

  从整个民法的财产权利体系来看,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所面对的制度性限制和侵蚀是非同寻常的,我们的确也很难再找到一种所有权类型像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样在实现其权利价值的过程中如此的步履维艰、备受束缚。那么,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我国二元土地所有制的极度失衡,进而造成我国三农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城乡差距的不断加大呢?笔者认为,在诸多纷繁复杂的理念性或者制度性原因中,能否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一)公有制纯粹性的价值判断误区


  

  我国宪法规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公有制的两种模式,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就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尽管从理论上和立法上讲,并不存在国有和集体孰优孰劣的问题,但是以公有制的纯粹性为判断标准进而认为国有优于集体所有的观念是比较普遍的。就土地制度而言,在我国二元制土地模式的形成过程中,经过了一个从“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到“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再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变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以代表公有制范围的大小来决定所有制优劣的思维伴随始终,而人民公社的产生成为这一思维模式的代表性“成果”。只是在这一探索因违反价值规律而被证明失败之后,才最终确立了我们今天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可以说,我国今天的土地政策并非执政党的自觉自愿选择,而是在土地制度上基于现实可操作性的被动选择,即使在这一政策已经实行了近三十年且已为法律所确定的今天,国有优于集体的价值判断仍然顽固地停留在许多人的认识中。这成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始终挥之不去的阴影,时时面临来自一个更加强大、更具理论正确性的所有制形态的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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