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的失衡与立法矫正
陈晓军
【摘要】由于在立法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诸多的限制,致使我国的二元土地所有制模式出现了严重的失衡。这种状况的产生存在价值判断的误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失及对三农问题缺乏人文关怀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应当坚持权利平等的基本立法思想,对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充实和完善,强化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立法限制,从而为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土地二元所有制;集体土地;立法矫正
【全文】
作为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公有制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二元制土地产权模式,这一所有制结构从根本上排除了土地私有制,构成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总体框架。二元制的土地所有制模式,其实质是在尊重城乡差别的基础上,以消灭土地的个人私有制为目的建立起来的一种土地所有制结构。从立法的初衷看,不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以及其他更为具体的土地立法,均没有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何者优先的问题,也就是说从立法上来讲,二元制的土地模式是平等的关系,差别不过是调整的土地范围不同,因而也就不能因为国家所有所代表的公有制水平高就认为集体所有制低于国家所有制,进而产生集体所有制必须服从于国家所有制的制度安排。然而,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过分依赖,使得二元制的土地结构正在出现严重的失衡,以国家名义对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侵害和肆意的剥夺已经被演绎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一、土地二元制的失衡——权利配置的制度困惑
二元制的土地所有模式,决定了我国存在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从民法所有权的理论出发,任何一种所有权均应包含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同为所有权,每种所有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及范围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自身的实现却面临着诸多的制度困惑,从权利配置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均受到了诸多的限制。
(一)使用权的限制
一般而言,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可以自由使用,除非这样的自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然而,在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的模式之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却没有这样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