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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少年审判职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以此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提高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进而有力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构建。

  
  (三)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少年审判机构应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汇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争取他们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上下级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的有力局面,有利于少年审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加强同团委、关工委、妇联、工会、公安、检察、司法、管教、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彼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沟通协调力,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 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增强同学校和社区、家长的沟通,积极开展审判前的社会调查工作,了解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前的社会经历和家庭情况,针对不同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审判工作方法。

  
  在庭审工作中要积极运用心理干预机制,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资料库,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状况,以便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庭审中,积极落实“寓教于审”的工作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少年审判机构还要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用,争取他们配合做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工作。对判决后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四)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

  
  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政、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也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陪审员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陪审员熟悉和教育青少年的特长,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陪审工作使特邀陪审员了解社会和本系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和规律,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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