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加强少年审判职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少年审判职能的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应对

  
  (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因此,少年审判机构要真正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少年审判机构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具体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与此同时,要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否符合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悔罪,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家长的肯定和支持。此外,在裁判文书的撰写方面,要认真严格遵照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执行量刑规范化意见

  
  以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规范化,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审判机关要积极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