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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少年审判职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另一类是学校。特别是初级中学和中职技校等学校。这类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为集中的区域,未成年人间的来往最为密切。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也是很高的。从这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在中职学校内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处于相对高发的态势。这点应该让我们关注,应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中职学校的管理。这个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故意伤害和抢劫多;犯罪人和犯罪对象一般是本校的未成年学生。例如,2008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某技校学生李某同许某、王某、杨某、沈某和黄某合谋并准备好刀具后,到本校男生宿舍实施抢劫,共抢得一台联想牌E307型移动电话机、一台大显牌1406型移动电话机及现金人民币105元。再如另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色市某职业学院学生凌某因不满黄某等带女生离校外出,便在本校旧大门附近呼其同乡五人对黄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罗某等三人见状便加入到互殴中。期间,被告人罗某等三人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乱捅,致使陆某等三人受伤和周某受伤致死。

  
  (四)犯罪高峰年龄趋于稳定,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提高。

  
  犯罪高峰年龄,是指在刑法意义上未成年人犯罪相对集中的年龄段。2008年,41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7.3%;16岁作案人数有14人,占34.1%; 17岁作案人数有24人,占58.5%。2009年,19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15.8%; 17岁作案人数有16人,占84.2%。2010年(截至10月),13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1人,占7.7%; 17岁作案人数有12人,占92.3%。16-17岁这一年龄段是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年龄。这一趋势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最主要的原因是初中阶段后就结束学业的未成年人大都在15、16岁左右,生理上正处于青春期,具有较强的叛逆与猎奇心理,不再满足甚至反感家长的保护,渴望走向社会接触新鲜事物,但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又因为具有贪婪、懒惰等心理,难以在社会中谋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这些正处于社会化关键时期却脱离了来自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正常管束的未成年人,混迹于纷繁的社会中,自然会成为犯罪的易感群体。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具有中专学历的有13人,占总数的17.8%;初中学历的有52人,占总数的71.2%;具有小学学历的有8人,占总数的11.0% 。具有中专学历的比例方面,2008年是12.2%;2009年是13.3%;2010年(截至10月)是46.2%。具有中专学历的的未成年犯罪人比例呈上升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更多地具备了提升犯罪思维和犯罪技能的主观条件。毕竟,受教育程度是制约人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最常规性因素。未成年犯罪人的这一特征,将更多地在其后的犯罪行为新特征中综合地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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